这十大典型消费案例 值得经营者消费者深思

大江晚报 2021-03-16 00:38 大字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案

2020年2月,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芜湖居民大药房涉嫌销售假冒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经调查核实,芜湖居民大药房所销售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货源来自芜湖明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后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4日下午前往芜湖明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84包共计1680个,标注有飘安商标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注册证编号等信息。根据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该批口罩属于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加上后续召回的987个口罩,本案共计扣押假冒飘安一次性口罩2667个。

据调查,明泰公司销售该批口罩未当场出具销售票据,也未建立销售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明泰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处以10万元罚款,没收涉案口罩2667个。

(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案

2020年8月6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成立专项执法检查小组,对南陵县孚德仑润滑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办公楼一层车库停放的皖B29193号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内满载车用0#柴油,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柴油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硫含量、运动黏度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3800元,违法所得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责令停止销售,并给予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3.96吨、罚款276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6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以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0年1月8日,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的名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发放的宣传单上印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名思教育所有”字样。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不得规定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为初次违法,且未对消费者造成严重危害,执法部门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销售假冒茅台酒案

2020年5月13日,有市民举报在鸠江区元丰便利店购买了6瓶贵州茅台酒,怀疑是假酒,要求鉴别酒的真伪。执法人员很快前往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投诉人所购买的属同一批次的贵州茅台酒。不久,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打假员鉴别,鉴别结果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后主动向投诉人履行了退货手续,执法人员依法对这6瓶贵州茅台酒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可以认定的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3700元。另因当事人三年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被行政处罚过,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7月6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没收商标侵权的贵州茅台酒6瓶、罚款人民币7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的同时,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在已给消费者退款的基础上,另赔偿20000元。

(五)食品加工厂未标注食品添加剂案

2020年7月22日,有人举报无为姚沟正然香又香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椒盐蚕豆花”的配料表没有标注椒盐及其含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发现了该款“椒盐蚕豆花”产品和未使用的产品包装袋,现场下达了检查监督意见书,要求被投诉人立即整改,停止销售该款产品,销毁未售出的库存产品及未使用的产品包装袋,并依法召回已售出产品。

(六)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人身伤害纠纷维权案

2020年3月3日,一名消费者通过12315中心反映,其两个月前在南陵县某烟酒商店购买了烟花爆竹,春节燃放的过程中,烟花爆竹从底部炸掉,导致自家孩子的手被烧伤。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实,经营者已取得了销售烟花爆竹的资质,且销售的产品渠道来源合法,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购进单据和产品检测报告。但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投诉人的小孩手部受伤、衣物破损,确实是销售的烟花爆竹导致的,最终经调解,经营者给予消费者一次性补偿2000元。本案中,虽然销售者出示了相关资质证明和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但不能排除具体某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可能性。消费者依然可以向销售者和生产者主张自己合法权益,要求赔偿。

(七)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纠纷维权案

2020年6月16日,一名消费者反映,其居住的小区物业收取地下车位停车费180元,管理费40元,其认为停车费价格过高,与物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并不匹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检科接到工单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该小区交付至今未满三年。按照相关规定,地下公用车库停放服务费(一车一位)最高标准220元/月/辆,该小区收费标准符合规定。工作人员向消费者详细解释了相关规定,消费者表示理解。

(八)家具临时加价纠纷维权案

2020年8月19日,一名消费者向12315中心反映,其2020年7月2日在某家具店购买了阳台柜,已交付全款,正等待工厂发货。8月19日消费者却被告知必须要增加费用,经营者给出的理由是工厂运费和人工费涨价,消费者表示不能接受。

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工单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本案中经营者“临时加价”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了违约。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退还全部费用。

(九)网购压力锅退货纠纷维权案

2020年9月16日,一名消费者反映,其2019年7月在网上花2016元购买了一款压力锅。使用约半年后,压力锅出现气体泄漏等质量问题,但通过售后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2020年8月,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了一个新压力锅,但该压力锅在使用时仍然有气体溢出的问题,且存在锅体零件掉落现象。消费者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最终,经营者同意进行退货并承担相关运费,消费者表示满意。

(十)家具质量纠纷维权案

2020年11月29日,一名消费者反映,其5月份在家具店购买一张双人床,但是床出现质量问题,床头板倒塌砸伤家人。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进行赔偿,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最终经营者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记者 李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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