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采青弋江河道砂石 四人获刑

大江晚报 2021-01-13 00:48 大字

本报讯生态文明事关民生福祉,守护绿水青山需筑牢司法屏障。1月12日,记者从南陵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刑事审判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一起由南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被告人束1某、束2某、胡某某、束3某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各处相应罚金。同时,四被告还应承担环境修复费、鉴定费,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10月中旬,被告人束1某伙同被告人束2某、胡某某、束3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弋江镇奚滩村的河道中盗采河石,并销售给石子厂,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414540元。2019年8月至9月,四人先后主动至南陵县公安局投案。

南陵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束1某、束2某、胡某某、束3某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盗采青弋江河道内砂石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共同犯罪。综合四被告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等情节。南陵县法院一审判决束1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束2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束3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四名被告人还需连带偿付盗采河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折合人民币170440元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人民币10000元。四名被告人须就非法采矿行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表示,砂石资源属于国家矿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采砂对青弋江水域原有的环境产生干扰和负面影响,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南陵县法院依法对非法采矿者判处实刑,同时通过追究他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判令其在安徽省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对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帮助人民群众正确识别和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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