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如何维权? 民法典彰显人文关怀
当正常人遭遇疾病或事故等意外变故后,失去意识成为植物人,或者老年人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判断辨别能力,此时,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将如何来维护?8月24日,南陵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友兰结合近日南陵县法院立案受理的一起真实案例,为我们解析了民法典在植物人等丧失辨别自己行为能力人群维权方面所彰显的人文关怀。
28岁青年成为植物人
为治病家人要卖房
据张友兰法官介绍,前不久,南陵县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年前,28岁的王某患上脑出血住院治疗,至今神志不清,医生判定其为持续性植物人状态。王某为离异状态,年纪轻轻罹患恶疾丧失行为能力,王某的母亲痛心不已,她为了给孩子筹钱继续治病,急需卖掉王某名下的房产,而王某却无法配合办理各项手续。为此,王某的母亲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指定申请人王某某(王某父亲)为被申请人王某的监护人。
南陵县法院在受理这一特殊案件后,考虑到治病救人情况紧急,优先安排该案审理。8月12日下午,承办法官来到王某病房现场了解情况。经详细了解核实王某的情况后,由王某的母亲作为王某的代理人,适用特别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确认申请人王某的身体状态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形,当即依法作出判决,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父亲王某某为其监护人。
“是否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成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标准
据张友兰法官介绍,近年来,因群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因意外或疾病导致成为植物人群体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明显增多。
记者了解到,过去,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主要以“年龄”为标准,以“年龄”为标准划分的逻辑,实质上是“意思能力”。其中,“是否能辨别自己的行为”作为判断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的标准,形成了民法上判断民事行为能力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外,还要具备意思能力。
民法典据此规定了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标准: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新规定
彰显人文关怀
张友兰表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自然人与生俱来的,须以其意思能力为依据,只有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为有一定的理解、辨认能力时才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自然人从事民事行为一定要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此前,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范围,《民法通则》只限于“精神病人”,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法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规定显然不包括所有需要保护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存在问题从而意思能力欠缺的人,例如,处于植物人状态的自然人、已丧失判断辨别能力的老年痴呆症患者等。
而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该类人的存在不容忽视,相关法律亟需加以完善。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相比《民法通则》的规定扩大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范围,将“精神病人”修改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归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归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使其处于应当获得监护的状态,既能保护其合法权益,又能促进交易及其他社会活动的合法有序开展,从而满足人们美好生活的需要。“此次颁布的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该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彰显我国民法之人文关怀。”
张友兰法官特别指出,该“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系指辨认识别能力不足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而非暂行性或者短暂的状态,因酗酒、滥用麻醉用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辨认识别能力的成年人,不属于本法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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