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物件“被动”坠落,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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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了“高空抛物违法”,抛掷行为一般为“人为主动”,而近年来高发的高楼外墙墙皮脱落、玻璃坠落、阳台搁置物掉落等等“被动”伤人损物事件,物件脱落、坠落,民法典规定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南陵县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叶明奇就高楼坠物问题作出了分析。
就在今年4月,芜湖市伊顿津桥小区业主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受大风影响,该小区9号楼2单元7层至8层朝北外墙墙皮脱落,差点砸中正从下面路过的居民。2019年5月6日,芜湖市地大橡树园小区15号楼外墙立面脱落,大块脱落的水泥块砸中小区一辆停在停车位中的红色奔驰车。2019年7月,芜湖市大营新村的孔先生差点被9号楼突然脱落的瓷砖砸中……外墙墙皮脱落事件在芜湖市多个小区时有发生,除此之外,高楼的搁置物或悬挂物、商业街上的广告牌、玻璃脱落等事件更是屡见不鲜,来自“头顶的隐患”,不仅有“主动抛物”,更有不能忽略的“被动”坠物。
叶明奇讲述了一件真实案例:赵某与宋某为同一小区的业主,赵某一纸诉状将宋某告上法庭,诉称宋某家的窗户玻璃坠落砸坏了赵某的车辆,要求宋某赔偿赵某车辆损失一万余元。庭审中,原告赵某认为其车辆正常停靠在停车位中,被告宋某家的窗户玻璃坠落,砸中了原告的车辆,造成了原告车辆的损坏,虽无直接证据证明,但整栋楼只有22楼的被告家的窗户玻璃是缺失的,排除了其他住户侵权的可能。被告否认其家窗户砸坏原告车辆的事实,辩称其长期不在这处房屋居住,对窗户玻璃的坠落没有过错,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车辆的损坏是由被告家窗户坠落导致的,所以认为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坠落窗户玻璃造成赵某的损失,窗户的主人宋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叶明奇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物件致害责任应为过错推定,即受害者只要证明受到物件侵害的事实,则推定物件所有人等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所有人等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叶明奇认为,民法典的该条规定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的充分保护,明确了物件所有人、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提高了高层建筑下的安全系数,还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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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南陵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