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多了4万余元 只因法援律师抓住这个“细节”

大江晚报 2020-05-07 00:38 大字

工作时被压伤右手致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却拒绝赔偿。打工者权益受侵害,求助于法律援助维权。面对这样一个简单的工伤保险纠纷,法援律师抓住了不同省份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不同,通过仲裁、法庭判决,为打工者多争取了4万余元的工伤赔偿。5月6日,记者从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悉了这样一起劳动者维权案件。

2015年5月,南陵县许镇镇的打工者任某与江苏某电器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21日,任某在工作时,被压伤右手大拇指,经医院诊断为右拇指末节毁损伤,后被评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之后,任某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问题,用人单位一直拒绝赔偿。

任某向南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受理任某的申请后,指派燕良杰律师承办此案。因用人单位拒绝对任某进行赔偿,承办律师认为只能通过仲裁、诉讼渠道进行维权。在为任某选择劳动仲裁机构时,承办律师发现,该用人单位所在地为江苏省常州市,而任某劳动地点为安徽省芜湖市,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为芜湖市境内。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应当申请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但若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承办律师经对比安徽省和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发现,如果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适用安徽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任某将能多获得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偿金48605元。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向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经申请、审核、立案,该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用人单位与法援律师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哪个省份的标准进行了辩论。最终,仲裁机构完全采纳了法援律师的意见,按照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任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共计92591.51元,其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605元。

用人单位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2019年4月,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委的裁决意见。后用人单位又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芜湖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承办律师燕良杰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从该《条例》的用意来看,认定工伤保险相关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也应当纳入该《条例》中,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从本案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的结果也可以看出,劳动者利益的维护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优先考虑的事情。这起法律援助案件的成功办理对于相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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