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 对方拖着不还钱怎么办?

大江晚报 2018-12-26 01:00 大字

借钱给别人,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对方一直拖着不还钱,借款人该怎么办?近日,南陵县法院弋江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

据法庭书记员钟慜介绍,“南陵县张记荣凤超市”于2002年7月注册成立,登记的经营者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四人。为资金周转,该超市分别于2014年10月1日、10月23日向原告陈某借款现金15万元及50万元,约定月利息1%,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南陵县张记荣凤超市”于2018年7月注销登记。四名被告借款本金65万元和2017年10月后利息至今未给付,原告向四被告催讨多次,但都无功而返。

法理

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就能一直拖延下去吗?弋江法庭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据此,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内偿还。

本案中,原告作为出借方,只要给予借款方相对合理的期限并通知到对方,对方就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否则借款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借款合同出借方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当事人间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该还款之日;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从借款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予以保护。

判决

最终南陵县法院弋江法庭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借款本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庭依法判决四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736630元。

法庭书记员钟慜提醒市民,双方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因此应属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随时归还,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时间届满仍不还款的,视为出借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在借款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出借方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原本受法律保护的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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