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为情人买房装修 妻子起诉追讨钱款

大江晚报 2018-12-21 01:00 大字

本报讯当丈夫瞒着妻子在外有了情人,不仅为对方买房还出资装修,妻子得知后,愤而起诉,要求“小三”返还买房款,法院会怎么判?12月18日,记者从南陵县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纠纷案件。

南陵县的李吕和徐男(均为化名)结婚十几年,生活一直平平淡淡。近几年来,李吕一直在家给孩子陪读,徐男在外做工程。徐男赚了点钱后,钱包鼓起来了,老婆又不在身边,便开始动起了不该有的想法,通过手机上网“撩妹”。

2016年初,徐男通过手机“撩”上了已婚的章杉杉(化名),双方你来我往关系暧昧后,就在外租房同居。某天晚上,章杉杉提出要徐男购买一套住房二人居住,徐男表示同意。

第二天,他们一同到某售楼部签订了合同,徐男付了11万元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章杉杉名下。房屋交付后,徐男又出资10万余元进行装潢。同时,徐男每月支付银行按揭款2千余元(累计还款近70000元)。

然而好景不长,双方矛盾渐深,当发现情人章杉杉竟然盗刷自己的信用卡后,徐男到派出所报了警,并向老婆李吕坦白自己出轨的情况。李吕得知后既痛心又气愤,遂将徐男和章杉杉诉至南陵县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两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出资款、装修款等30余万元。

南陵县法院审理认为,李吕和徐男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徐男和章杉杉相识时,均是已婚之人,相识后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和“友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关系为道德所不容,为法所不许。《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章杉杉无偿接受徐男钱款,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该赠与基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产生。同时,徐男处分的钱款系其与李吕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赠与时未经李吕同意,侵犯了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为无效行为。

承办法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徐男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其妻李吕同意,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涉钱款赠与章杉杉用于购买房屋、手镯、装修房屋,损害了李吕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财产权益。同时,章杉杉明知徐男有妻子却接受赠与,非善意相对人,所得赠与款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章杉杉返还李吕28万余元。顾娅 宋代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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