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8〕15号

芜湖日报 2018-12-07 01:18 大字

金政权,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新芜区北京路18号7幢16户,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6201051015。

2018年南陵县环保局与何湾镇人民政府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发现你在南陵县何湾村梓树组和幸福村分水组遗弃防水材料加工原材料,其中幸福村分水组合计144.56吨。经检测,上述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南陵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南陵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该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8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8〕15号)在芜湖日报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我局未收到你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对该环境违法行为处三倍处置费用的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叁万肆仟柒佰贰拾元整(¥17347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南陵县建设银行(利民路分理处)

户名:南陵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3400167620105300248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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