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寻衅滋事被严惩
醉酒后肆意妄为,拿着刀在广场挥舞,随意打砸他人的车辆和住户卷帘门,清醒后逃窜到异地,他能否逃脱惩罚?
据南陵县三里派出所民警介绍,今年5月5日晚8时许,三里派出所接到三里镇三里街道一家麻辣烫店老板报警称,伍某某醉酒后,从他家店里抢走了一把菜刀,窜至三里镇广场附近,随意打砸现场的车辆和住户的卷帘门,造成了车辆和卷帘门不同程度的损坏。
接到报警后,民警侦查发现案发后嫌疑人迅速逃匿。近日,伍某某在淮南被淮南市龙眼派出所抓获。
伍某某归案后,对损坏的他人财物进行了赔偿。三里派出所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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