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擅自解封冻结股权法院依法做出80万元处罚决定

安徽法制报 2018-07-04 11:46 大字

[摘要]法院依法做出80万元处罚决定

本报讯 法院诉讼保全的股权,却在执行阶段不翼而飞。细查,竟是当地市场监管局擅自解除冻结,导致股权无偿变更至第三人名下。7月3日,记者从南陵县法院获悉,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罚款80万元的处罚决定。经芜湖市中级法院复议,驳回了该局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罚决定。

据悉,因投资建设某工程需要,翟某向马某借钱,到期不还,马某起诉至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翟某仍拒不还款,马某向南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马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告知其在诉讼过程中先行申请保全了翟某在寿县某文化公司享有的股权。

收到这一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全国企业公示信息系统查询,却发现翟某已无此项股权。法院提前保全的股权,怎会不翼而飞?经过调查发现,南陵县法院早在2017年8月8日就冻结了被执行人翟某的股权(标的额1700万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并向寿县市场监管局发出通知。然而,该局收到南陵县法院裁定书与协助通知书后,在未经该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冻结,并将被执行人翟某名下全部股权无偿变更登记至第三方名下。

面对法院的调查,寿县市场监管局称自己是依据其他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协助义务并非擅自转移。原来,在南陵县法院冻结股权后不久,又有其他法院因翟某涉及的其他案件,向寿县市场监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协助将翟某股权解冻。

南陵县法院审查认为,虽然都是法院的函件,但是在后的协助执行通知不能对抗法院已经生效在先的财产保全裁定,也不能成为寿县市场监管局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免责条件。因该局擅自解封转移被执行人翟某名下股权的行为导致案件近2000万元的案款无法执行到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南陵县法院依法对寿县市场监管局做出罚款8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追回擅自处分的财产。

(黄晨一张道海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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