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丈夫拒扶养 法院扣其私车

大江晚报 2018-06-14 01:01 大字

本报讯夫妻本应相互扶助,而南陵县一位丈夫却无视妻子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日前,南陵县法院执行法官与这位“老赖”丈夫斗智斗勇,通过依法强制扣押其车辆,迫使其拿出扶养费,顺利执结该起扶养纠纷案件。

据南陵县法院工作人员汤云介绍,黄某某与刘某某二人于2003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刘某某常年在外做瓦工,很少回家。女方在家边打零工边照顾孩子。可是近两年,丈夫回家次数越来越少,2017年初更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妻子黄某某受到刺激精神出现问题,最终经认定患上三级精神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此时,丈夫并没有回心转意回来好好照顾妻子,黄某某由其母亲及妹妹照顾。刘某某作为其丈夫,具有法律上的扶助义务,他却拒绝履行对妻子的扶养义务。妻子黄某某起诉到南陵县法院,请求判决丈夫支付扶养费。

南陵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某自2017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黄某某扶养费500元。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妻子黄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刘某某,督促其尽快履行作为丈夫应尽的扶助义务,而刘某某却以自己经济困难和要抚养婚生子为由表示暂无履行能力,拖延案件执行。

日前,执行法官通过线下调查得知刘某某名下有一车辆,遂依法传唤刘某某到法院执行局。而刘某某开车到县城后,却将车偷偷隐藏到该院执行局对面的小树林里,佯装走路来到执行局。当执行法官询问刘某某的车辆现在何处时,发现刘某某眼神闪烁、闭口不言,当即便叫法警去执行局周围查看刘某某是否开车过来。

结果不出所料,在小树林里法警找到了刘某某的车辆,执行法官立即依法强制扣押该车辆。迫于自己的车辆被扣押,刘某某当场便拿出4000元扶养费。记者 顾娅

□新闻链接:

什么是婚内扶养费?

近年来,婚内扶养纠纷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一方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长时间或者长久的丧失,或者因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另一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也没有给配偶以生活上的帮助。这种情况发生时,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配偶方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要求配偶方支付扶养费。

法律对于婚内扶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平等的。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这一条件即是双方必须以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为基础。这种法定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

扶养费的标准是多少?

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的原则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如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并参照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如当地居民年均消费性支出标准。顾娅 冯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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