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 助家庭关系和睦

大江晚报 2018-04-12 01:08 大字

本报讯4月11日,记者从南陵县法院获悉,该院向一户因家庭暴力而濒临破裂的家庭发布了人身保护令。而就在3月29日,这对夫妻的离婚诉讼案经南陵县法院家事法庭的审理后,法官作出了不予离婚的判决。这其中,究竟有怎样的故事呢?

据南陵县法院家事法庭工作人员涂消消介绍,3月29日,该院家事审判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女方)诉称,被告(男方)因性格暴躁,一直以教育为由打骂两个孩子,在家摔东西,导致儿女心中恐惧,不敢回家见到父亲。且被告对原告也使用过家庭暴力,原告因此报警求助。

原告难以忍受丈夫的暴躁脾气,起诉到法庭要求与其离婚。被告当庭承认自己性格暴躁,对原告动过手,但辩称自己只是一时冲动,推搡了几下,对家庭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法官审理发现,这对夫妻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双方的一双未成年子女均在校读书,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夫妻双方应努力共同经营好家庭,为孩子营造好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在合议庭的调解下,被告表达了改正的意愿。法院最终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虽然在法庭上对被告进行了言语教育且被告表示同意改正,但考虑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在家打骂子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如果再发生这样的情况,不仅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夫妻关系的修复。经原告申请,南陵县法院发出了人身保护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子女。该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家事法官介绍,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在双方感情并未完全不可修复的情况下,家事法庭本着调解劝和的态度,给予双方冷静考虑的机会。而为了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方免遭再次伤害,人身保护令则发挥了法律对暴力受害方的保护作用。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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