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建〔2017〕1773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县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按照(财建〔2017〕1773号)文件要求持相关证件及公章于2018年3月26日到南陵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工作。
二、矿山企业应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一并提供;也可以将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账户转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
三、公告期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公示期内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南陵县国土资源提出质疑,逾期视为无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按照财建〔2017〕1773号文件要求,县国土局和财政局将会同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解除资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关系。
五、其他未尽事宜和公告附件详见南陵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lx.gov.cn/)或电话咨询。
联系单位:南陵县国土资源局(县市民服务中心4028室)
联系人:梁剑、张卫东联系电话: 68207876823579
2018年3月16日
附:1、财建〔2017〕1773号文件;
2、全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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