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抢修道路 惹祸事不可免责
本报讯(吴宝琴 李萌)芜湖一女子凌晨骑电动车撞上路边土堆,将施工方告上法庭索要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施工方承担20%责任,施工方提起上诉,称施工事关公共利益且获利较少理应免责。日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6月26日,女子汪某骑着电动车,沿着南陵县利民路行驶时,撞到道路右侧土堆,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南陵县交警大队认定汪某负主责,堆放土堆的施工方负次责。2017年7月,南陵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汪某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施工方对此承担20%的责任,需赔偿汪某34000元。
施工方提起上诉称,施工方是因为暴雨期间组织人员和设备在滞水路段做紧急疏通处置,系事关公共利益的施工,本身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日前芜湖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公共利益非免责理由
法院认为,施工方上诉所称的其系公共利益施工以及获利较少,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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