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算计入赌局近10万“赌资”该没收吗?法院:应该返还
[摘要]法院:应该返还
本来是去送货,不料却被人拉入事先设好的赌局中,输了9.5万元。受害人事后报警。不过,有人认为9.5万元为赌资,应予以没收。而南陵县法院审理后,则认为应当将钱发还给受害人。
据南陵县法院孙亦斌介绍,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平等人预谋策划设立赌局,采用电控设备、隐形透视眼镜、摇控器,进行操作控制牌九点数诈骗他人钱财。他们以做宣纸生意为名,要求一宣纸作坊业主肖某林送货到南陵城东一酒店。
肖某林原以为拿到货款即回,不料晚饭后却被张某平等人拉入设计好的赌局参赌。其间,张某平指使同案犯借钱给肖某林参赌。当晚,肖某林将所借现金全部输光。第二天,在张某平等人向其索要到9.5万元借款后,肖某林才感到其中有诈向公安机关报案。
审理中,人们对被告人张某平等人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对该笔9.5万元应否追缴发还给肖某林却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多数意见认为:肖某林明知赌博行为违法,却参与其中,不管其心态和目的如何,都应对其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即追缴被告人张某平等犯罪所得9.5万元应上缴国库,不予发还给肖某林。
说法 9.5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件承办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此类案件关于财物发还存在四种情形:一是被诈骗钱财直接系被害人合法所有财产,毫无疑问应发还归被害人。二是被诈骗钱财系当事人盗窃、抢劫、诈骗所得,应追缴发还归原具合法所有权的被害人。三是当事人系主动积极或受邀被动参加赌博,因遭设局下套受诈骗,应对当事人的赌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设局诈骗犯罪所得还应追缴发还给当事人。四是当事人原本没有参赌意愿,参赌行为是被引诱进入骗局,不具参赌违法动机。根据案情经过和当事人主观意愿,法院最终判决将追缴张某平等人的犯罪所得9.5万元发还给当事人肖某林。 记者李萌
本期焦点
被人拉入事先设好的赌局中,输了9.5万元。这笔钱应该当赌资没收?还是应返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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