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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水保危险驾驶案 南陵县法院审判,承办法官梅根慧

芜湖日报 2018-01-06 05:14 大字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吴水保驾驶牌号皖BU2808小型普通客车(学生接送车),接送放学小学生沿南陵县峨凤路回家。15时40分许,行驶至峨凤路2K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皖BU2808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6人。

二、裁判结果

南陵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水保在从事校车业务接送学生时,严重超员载客,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吴水保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法院以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典型意义

目前,广大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问题已经逐步发展成涉及家庭幸福、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校车管理不规范、超载现象较为普遍,极易引发意外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校车超载未入刑以前,校车超载只能单纯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对从事校车营运的人员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校车超载面临的是刑事处罚。本案的判决,旨在提醒相关部门制定措施,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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