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芜湖市已启动并完成生态环境赔偿案件18件

大江晚报 2021-12-24 00:41 大字

本报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实践。12月22日,“关于2021年芜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通报”新闻发布会召开,自芜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芜湖市通过不断总结前期实践经验及存在问题,准确把握案件走向,全面开展案件筛选,案件线索办理实现常态化。

据介绍,今年芜湖市已启动并完成生态环境赔偿案件18件(繁昌区4件、弋江区3件、湾沚区3件、南陵县2件、经开区2件、无为市2件、鸠江区1件、三山区1件),涉及金额3698.02万元。其中南陵“8·26跨省倾倒填埋固废危废案”系芜湖市区域内办理的重大环境犯罪案件,该案填埋倾倒点位近20个,倾倒固废、危废共千吨,被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也是芜湖市办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金额达3500余万元。通过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公检法以及财政部门的紧密合作,在2021年11月17日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上成功达成赔偿协议及补充协议,11月26日,完成赔偿资金缴纳。

一直以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芜湖市严格依法推进,瞄准关键节点,提升磋商成功率。针对案件难以确定是否为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形,法律顾问在认真研究相关案件裁判文书的基础上,结合案发前后的生态环境具体情况以及当前司法实践,提供法律参考建议。在重大案件磋商前芜湖市认真研究江苏、广东、江西等地案例,汲取经验教训,在损害鉴定评估启动前借鉴担保金制度;紧紧把握涉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起公诉和将判未判等关键时间节点,抓住涉案当事人有自愿认罪认赔的主动性心理,通过预磋商,通报鉴定评估意见和赔偿要求,提醒磋商失败的法律后果。最后,重大案件磋商前加强路演,有理有据的拒绝义务人仅赔偿损害不承担责任或少承担责任的要求,维护损害赔偿制度的刚性,同时也对积极履行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人予以谅解,进而有效提升磋商成功率,节约行政成本。记者 汤荣汛

新闻推荐

服务专员沉下去 服务效能提上来

本报讯(首席记者陈旻)繁昌经济开发区在党史学习教育中,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抓手,认真落实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和企...

繁昌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繁昌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