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载朋友出了车祸 赔偿如何认定?
本报讯周某与刘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1月1日,周某开车免费搭载刘某,却不料在高速上周某所驾驶车辆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好意同乘”出了事故,该如何赔偿?
对于此案,繁昌区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事故中受害人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在法律上及逻辑上不属于统一概念,本案考虑到无偿乘车的特殊性,驾驶员周某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有所限制,同时,周某并未收取任何报酬,本身是一种善意行为,情理上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判决在周某赔偿范围内,由刘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
承办法官表示,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裁判不一,争议不断,法官只能基于公序良俗等价值的考量判定供乘人的责任。如今民法典填补了该立法空白,民法典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对于该规定的理解,承办法官认为:一、损害责任为侵权责任。二、具有无偿性。若提供的乘车服务系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则不适用本规定。三、适用对象为非营运机动车。四、除外规定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好意同乘”的机动车使用人仍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若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无偿搭乘人受到损害,则不适用本规定。五、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后果是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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