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耍花招低价转让财产? 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

大江晚报 2020-07-16 02:39 大字

而如今,很多“老赖”欠了债不愿还,还耍起了各种花招赖账,比如一些“老赖”将财产通过低价或无偿的方式进行转让,从而造成债权人案件胜诉后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面对老赖的这些花招,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怎么规定的?7月15日,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的繁昌县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员额法官叶进财,以民法典相关法条结合现实案例告诉我们以后该如何依法对付老赖。

亮点分析:法条“一变三”堵上“漏洞”保护债权人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形式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通过对比《合同法》与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由《合同法》一个法律条文,变成了民法典三个法律条文,使得规定逻辑结构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这在以严谨著称的民法典中并不多见。”叶进财法官表示,民法典弥补了《合同法》条文中的漏洞,增加了“放弃担保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和“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降低债务人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将“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变更为“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增加了推定知道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现实案例:价值160万元的房子100万转让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叶法官介绍了一个现实案例:许某与黄某是一对夫妻。2012年,许某分两次向债权人张某分别借款40万元、30万元,合计借款70万元。因借款后许某未能及时归还,张某于2018年将许某及黄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归还上述借款本息。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判决由许某一人归还上述债务本息。

判决后,许某未能偿还债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在案件判决前即2018年,许某和黄某将其名下位于芜湖的一套房屋以合同价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王某,而经查明,该房在2013年的购买价格就已达到将近160万元。因许某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张某认为许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了其债权实现,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该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债务人张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王某明知该情形而予以购买,判决撤销张某、黄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支招:如何防范“老赖”转移财产?

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让“老赖”转移财产的花招无法施展,而叶进财法官提醒大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一定要注意期限”。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系属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该权利就消灭了。”

生活中,有了债务纠纷,我们该如何防范“老赖”转移财产呢?叶进财法官表示,从各种案件中可以看出,“老赖”转移财产的形式五花八门,但与债权人切身利益最为相关的是转移价值较大的不动产。

针对转移不动产的行为,叶进财法官提醒债权人需特别注意的以下要点:一是注意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大量存在,在现实中有为了减少税款故意将成交价格做低,也有为了故意提高价格而将备案合同价格加大,从而导致合同备案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大幅度背离。作为债权人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通过比对双方的资金流水与合同金额的差距,来找出其中的“猫腻”,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作为房屋的购买方,如果不是故意配合债务人转移财产的,也需要特别注意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不要配合债务人制造“阴阳合同”,如果仅仅为了贪图减少税费的“小利”,很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最终房子和钱财两空。

二是注意“以房抵债”的行为,一些债务人利用之前与他人的银行流水,虚构债务,或者将债务数额提高,之后再与他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从而达到转移房产的目的。对于以房抵债的行为,债权人需着重考察债务的合法性、真实性,以便在后续的诉讼当中维护自己的债权。

三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解释规定,通常情况下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记者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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