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搬离公告

芜湖日报 2020-04-16 00:44 大字

繁昌县百川影业有限公司:

根据2018年10月24日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笔录(2018皖02民终129号案件)中你司所确认的事实,你司应在笔录作出之日起30日内(即在2018年11月24日前),将存放在我司的物品领走,物品为放映设备以及办公物品。时至今日,你司已逾期一年有余。

由于物品占用了我司大量场地,你司也未支付任何场地占用费及保管费。现我司依据上述执行笔录发出本公告:

你司务必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你司的设施设备搬离,缴清场地占用费及保管费,逾期则视为你放弃存放在我司的物品,交由我司处理,因处理物品及恢复原状费用由你司承担。

繁昌县江厦明珠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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