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消费权益司法保护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省高院发布2019年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安徽法制报 2020-03-15 11:27 大字

□本报记者唐欢通讯员陶庆

3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全省法院消费维权司法保护概况,并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9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消费维权案件25202件,同比上升11.78%,为近四年来最高。其中,受理涉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502件,对1069名罪犯处以刑罚;受理涉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24638件;审理涉消费者权益行政案件62件;审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48件。为突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时效性,各地法院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全年调解结案7079件。在成功搭建“六大平台”、与省直8家单位联合出台诉调对接意见的基础上,全省法院2019年运用诉前调解、委托人民调解等方式处理涉消费者权益纠纷5946件(次),达成调解协议的1897件(次)。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安徽省法院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民事消费维权案件,尤其是涉农资等民生案件,全省法院及时妥善处理,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已受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57件,审结48件;受理疫情防控期间涉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13件。

新车自燃生产商赔偿

2017年12月15日,胡某通过某汽贸公司购买了由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大众轿车一辆,价款151400元,缴纳车辆购置税11325元。胡某按要求在指定的4S店做了首次维护和保养。2018年9月12日,案涉车辆起火被烧毁,当时车辆停靠在胡某住宅旁边。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疑似汽车部件故障。车辆发生火灾事故后,胡某及时通知了生产商,生产商委派两名工程师并委派4S店人员在车辆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及检测,对该车辆的零部件进行了剥离。火灾事故发生后,胡某委托对涉案车辆价值及残值进行了评估。2019年1月3日,胡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生产商、汽贸公司、销售公司赔偿胡某汽车价款、购置税、装饰费、按揭贷款利息、评估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77315元。【裁判结果】繁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为产品责任纠纷。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疑似汽车部件故障,证明涉案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的高度可能性。生产商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虽对火灾后的车辆进行了相应的检测、取样、勘查,但并未形成车辆起火原因是车辆以外的火源导致的结论。涉案车辆使用不到10个月,在质保期限内发生火灾事故,在没有证据证明胡某使用不当或没有其他过失的情况下,应认定车辆质量存在缺陷。鉴于生产商是最终责任承担者,销售商没有过错,确定由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案情,综合市场因素,确定折旧率为8%,胡某的实际损失为149707元。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快递退货只剩包装盒

常某于2019年2月3日在淘宝网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以下简称苏宁易购)购得苹果手机一部,实际付款5588.01元。常某收到手机后,认为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经与苏宁易购客服协商,达成退货退款协议,苏宁易购客服向常某提供了退货地址。2019年2月13日,常某通过选择电话下单的方式将案涉手机交给某快递公司承运。快递公司员工上门收取10元快递费,将带有原包装的手机拿走,并向常某出具一份收据。常某对交运的手机未保价。2019年2月20日,苏宁易购客服告知常某,其所购商品已到达代检部门,经当场开箱发现商品主件缺失,发票无,缺少苹果XR手机一部。后经联系快递公司经办员工,其对代表快递公司收取手机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并帮常某向快递公司投诉及协商。案涉苹果XR手机购买订单已被苏宁易购关闭退款流程,常某未能退回其已支付的手机款。常某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由于快件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5588.01元。【裁判结果】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常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快递公司在常某交付承运货物并支付运费后,未将承运货物按约定运输至目的地,其行为构成违约。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据此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常某手机款5588.01元。

无证驾驶共享汽车

2018年5月12日,曲某注册成为EV?CARD共享汽车会员,根据EVCARD会员守则,曲某可以享受某汽车租赁合肥公司向会员提供的汽车租赁服务等。2018年7月18日,没有取得驾驶证的王某使用曲某的账号和密码登录EVCARD的APP,在合肥市一取车网点租用一辆小型客车。当日15时42分许,王某驾驶该车在合肥市区撞到庞某某。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庞某某无责任。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是某汽车租赁合肥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鉴定,庞某某构成伤残等级九级。庞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曲某、某汽车租赁合肥公司连带赔偿234371.87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裁判结果】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共享汽车是“互联网+出行”的共享经济产物。在他人使用共享汽车的过程中,共享汽车的经营者应对实际使用者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核。某汽车租赁合肥公司作为线上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虽然在申请注册成为会员时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证进行审核,并进行了人脸识别,但对是否是会员实际驾驶汽车持放任不管的态度。该案注册会员曲某是女性,而实际无证驾驶车辆的是王某(男性),某汽车租赁合肥公司申请注册成为会员时的审核程序形同虚设,不能保证共享汽车的安全运行,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曲某注册成为EVCARD会员后,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但却放任王某使用,明显未尽到对密码的管理义务,曲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王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致他人受伤,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庞某某的损失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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