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司法厅原副厅长受贿赃物被拍卖,拍价720万元手表流拍

界面新闻 2019-07-16 10:17 大字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拍卖19件官员贪腐涉案赃物,起拍总价逾750万元,其中一块流拍的百达翡丽牌手表起拍价达到720万元,拍品的所有人系曾有“耳光局长"之称的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

蚌埠市中院此前于6月26日发布公告,将在2019年7月15日9时至2019年7月16日9时止(延时除外)在蚌埠市中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19件拍品进行公开拍卖。根据公告,本次拍卖物品所有人为程瀚,拍品包括百达翡丽牌手表2块、帝舵牌手表1块、卡地亚牌手表1块、伯爵牌手表1块、法兰克穆勒牌手表1块、玉器把件2块、玉器挂件1块、翡翠挂件1块、翡翠戒指1只、翡翠手把件1块、项链1条、金条4根、仿古青铜器花瓶2只,起拍总价合计为7,514,800元。

界面新闻注意到,竞拍人数最多的为一块兔型玉器把件(和田玉),起拍价为3000元,有32人报名竞拍,最终以2.616万元成交。而起拍价最高的为一块百达翡丽牌手表(型号为5002P-001),拍价达到了720万元。

数据显示有超过5万人围观了这块手表的拍卖。不过截止发稿时, 这块百达翡丽牌手表(型号为5002P-001)和一条香奈儿项链(白金,镶钻)在本次拍卖中无人报名竞拍,按照相关规将流拍,另外17件物品中多数已经成交,尚有4件物品拍卖仍在进行中。

界面新闻查找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据2019年5月15日公开的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上述物品属于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的受贿赃物,起拍价为720万元的“百达翡丽"牌手表是他收受或索要而来的财物中价值最贵的。

2007年7月至2014年8月,程瀚在担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期间,接受安徽蓝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百金瀚投资有限公司蓝鼎九号公馆酒店股东仰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处理突发事件等事宜提供帮助。2014年4月,程瀚在仰某的家中拿走仰某价值1300万港币的“百达翡丽"牌手表1块,折合人民币1030.51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程瀚,1963年11月出生,安徽繁昌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85年7月大学后即进入省公安厅工作。2006年至2015年2月,程瀚先后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等职。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作为省会城市公安局曾经的一把手,程瀚以个性突出、作风强势著称。在2013年前后,因意见不合,程瀚在一次饭局现场当众掌掴合肥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由于用力过猛,这位副局长甚至被打掉了一颗牙齿,程瀚也因此事在安徽官场收获了“耳光局长"的名号。

7月13日,安徽省蚌埠市中院对安徽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程瀚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程瀚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程瀚案"诸多细节,程瀚在担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多次收受甚至索要财物,还曾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案件。

据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在一审中指控,2006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程瀚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安徽蓝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百金瀚投资有限公司蓝鼎九号公馆酒店等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汽车牌照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

在2006年春节至2015年2月期间,程瀚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仰某、许某等17人人民币633.2546万元、0.66万美元、0.4万欧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154.749万元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万元。

其中,2007年7月至2014年8月,程瀚利用其担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三宝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股东王某的请托,为其在汽车牌照办理等事宜上提供帮助。之后,程瀚先后五次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王某价值人民币29万元的“百达翡丽"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8万元的“卡地亚"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0.2万元玉兔状和田玉1块、价值人民币0.3万元俄料白玉手把件1块、价值人民币0.7万元白玉观音牌1块,共计折合人民币48.2万元。

在此期间,程瀚接受安徽九鼎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的请托,为许某朋友就业、公司纠纷、汽车牌照办理等事宜提供帮助。2009年下半年至2014年8月,程瀚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江某先后七次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或索取许某人民币175万元、0.16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75.984272万元。2016年3月,程瀚因担心组织调查,退还许某人民币6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程瀚存在徇私枉法的事实。2014年6月12日,王某丁、李某乙把一封信和一个U盘邮寄给程瀚。程瀚确认U盘中内容系他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和图片后让他人销毁U盘,并让时任合肥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某安排立案侦查,要求不在公安协同办案系统办理立案手续。

程瀚要求侦查人员讯问王某丁不问具体细节并明确表示如果态度不错就不追究责任。在得知备份的U盘已被查获后,程瀚以王某丁态度不错为由,让侦查人员将其放走,并将备份的U盘予以销毁。

同年6月20日,合肥警方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锁定并准备对另一嫌疑人李某乙实施抓捕时,程瀚要求放弃抓捕。至此,该案侦破工作被迫中断,致使王某丁、李某乙脱离侦查人员的司法侦控。

法院一审宣判时曾表示,被告人程瀚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万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情节,且程瀚认罪态度差,悔罪态度不诚恳,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瀚当庭表示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法院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辩护人关于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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