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国家赔偿149万元

新安晚报 2019-02-28 09:43 大字

本报讯今年73岁的朱能刚,住在芜湖市城南一小区。22年前的一起案件,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从一个厂长变成了一名囚犯。直到出狱11年后的2018年,他终于等来了法院的无罪判决!(本报曾报道)昨天,朱能刚告诉记者,他已经拿到芜湖中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他将获得失去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14万多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5万元。

昨天下午,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联系上朱能刚,见到了芜湖中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芜湖中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朱能刚由于司法机关错误追究了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使得朱能刚失去人身自由11年(4017天),身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对其人身自由和精神损害应依法酌情予以赔偿。法院经过与朱能刚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朱能刚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143800.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50000元,共计人民币1493800.58元。

朱能刚告诉记者,决定书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和他提出的金额差距较大,但已经按照30%赔偿,他和律师商量后,不准备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朱能刚说:“我现在和老伴一起生活,党籍也恢复了。每天和老伴散散步,再上网看一些法制类的书籍。但当年犯下命案的凶手至今还没有落网,多少有些遗憾。另外我的社保和医保之前已经停缴了,现在不知道怎么补办。我去过繁昌县人社局,他们说,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已向上面汇报正在研究。”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见习记者孙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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