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乘坐公交不幸被门夹伤

新安晚报 2018-09-10 11:22 大字

本报讯去年10月,合肥市民夏大爷乘坐106路公交车,在下车的过程中,驾驶员关闭公交车车门,不小心夹住了夏大爷的肩膀致其受伤,入院治疗。经法院审理,公交公司被判支付夏大爷医药费和交通费等2610.21元。

据了解,2017年10月2日傍晚,夏大爷在繁昌路公交站乘坐106路公交车,晚上7点半左右,夏大爷在螺丝岗站下车。驾驶员在关闭车门时,不小心将夏大爷的肩膀夹住。10月4日起,夏大爷陆续到安徽省中医院等地治疗,并于10月5日向合肥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报警。

事后双方因赔偿等问题产生纠纷,夏大爷遂诉讼至一审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2410.21元、误工费19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在内,合计26590.21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合肥公交公司驾驶员在关闭车门时未能保证乘客安全下车,应承担民事责任,合肥公交公司理应赔偿夏大爷因此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因此作出判决,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赔付夏大爷2610.21元。

一审宣判后,夏大爷不服,提出上诉。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夏大爷仅为左肩外伤,并未进行手术治疗,因此其在治疗后期才医嘱建议休息与加强营养,明显与伤情不符,故其主张营养费依据不足,不应支持。夏大爷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退休之后仍从事体力劳动,故其主张的误工费亦不应支持。夏大爷为左肩外伤,伤情明显轻微,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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