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财政局 繁昌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 有关事项的公告

芜湖日报 2018-03-30 01:08 大字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建〔2017〕1773号)文件规定,原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原则建立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予以取消,矿山企业不再设立保证金账户和缴存保证金,保证金缴存情况不再作为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等必备报件。已开设保证金专户并缴存的保证金,按要求分类退还。保证金取消后,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全县持有效采矿许可证且在本县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矿山企业于2018年4月5日前到保证金开户银行确认实际保证金余额及其产生的利息,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确认单》在开户银行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注销保证金账户。

二、保证金取消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由矿山企业承担。请全县持有效采矿许可证且在本县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矿山企业于2018年4月10日前在企业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存取情况,并将退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部转存为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三、矿山企业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和历年基金的存储、使用和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测及下一年度治理任务等情况报送至繁昌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并按规定录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定期、不定期、依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缴存、使用以及治理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公告。

繁昌县财政局

繁昌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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