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车辆分手后怎么办?

西北信息报 2021-10-13 02:07 大字

蒲城县法院兴镇法庭最近审理了一期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车辆财产纠纷。90后的二妹和李丁曾是一对恋人,2020年3月开始自由恋爱。二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感情升温,为了出行方便,共同出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起亚牌小轿车,车辆登记在二妹名下,平时由李丁使用。本以为双方能够迈入婚姻的殿堂,但事与愿违,双方劳燕分飞,又因分割车辆发生纠纷,来到了蒲城县法院。

原告二妹陈述,车辆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自己并未使用,平时都是男方使用,该车尚有5万余元贷款未还,每月固定还款2500余元。二妹强调双方分手后,男方不归还车贷,银行已经联系二妹,若出现逾期还款,将影响其征信,而且车辆还有违章和罚款等,已经严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希望法院尽快处理,解决自己后顾之忧。

被告李丁坦言,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车辆,自己支付了首付款38800元,并偿还了11个月的月供,而原告二妹仅在购车时支付保险费及五个月的月供。李丁的意见是车辆既然登记在二妹名下,车辆就归二妹所有,但是自己的出资及归还的部分月供应由二妹补偿。

二妹听后一脸委屈,自己没有驾照,也不会开车,希望将车辆归男方所有,并由男方将自己的出资款予以返还。

最后,经法官释法明理及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车辆归李丁所有,李丁返还了二妹因购车所支付的部分钱款,之后该车的贷款由李丁继续负责清偿,待车贷还完后,二妹协助李丁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车辆,应为双方共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编者注:文中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本报记者 王吉友 通讯员 王彦成 杨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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