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透明做好残疾人证核查清理 ——市残联党组书记任辉就残疾人信息数据动态更新、规范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武茵茵
近日,市残联召开了贯彻中省残联关于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规范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两项工作”)部署会议,决定自7月至9月中旬,全市各级残联全力开展“两项工作”,为做好残疾人基层基础工作奠定坚实保障。会后,记者就大家关注的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人证核查清理等有关问题采访了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任辉。
记者:渭南市目前有多少残疾人?
任辉: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测算,渭南市有各类残疾人36.6万,占全市总人口的6.69%。2009年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已累计核发24.5万人。目前,所有持证残疾人都已录入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初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记者:为什么要开展残疾人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
任辉:今年2月份,中国残联、国家统计局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意见》,目的是健全以持证残疾人个体为精准服务对象的国家、省、市、县、镇、村六级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的信息数据采集体系,及时掌握残疾人的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开展信息化大数据应用,促进相关数据的资源共享,有效做好残疾人实现全面小康中最需解决的补短板、保基本工作,努力为残疾人实现精准服务。
记者:全市开展残疾人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对象、内容、方式及完成时限是什么?
任辉: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对象为2016年6月底以前录入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调查内容涉及残疾人基本状况40项调查指标和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11项调查指标,要将一年之内残疾人个人基础信息的变动情况、残疾人享受基本服务的落实情况等动态数据精准收集、审核后逐级上报。自7月开始至8月20日前,所有在调查范围内的持证残疾人,都需接受县(市、区)残联组织开展的以入户走访为主要形式的相关信息采集调查,希望全市残疾人朋友能够给予积极配合。
记者:全市为什么要开展残疾人证核查清理工作?
任辉: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残疾人证发放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标准和程序的假证、错证及办证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残疾人证的权威性,损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级出台的残疾人优惠政策越来越多,残疾人精准识别和残疾人证规范办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全市集中时间开展残疾人证核查工作,目的就是要全面清理不符合标准和程序的假证、错证,使核查后的残疾人证类别准确、等级合规,为各级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精准就业、***等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记者:是不是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这次都要接受核查?
任辉:不是的,这次只是对全市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信息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对象为:年龄在60岁以上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县级残联直接评定的残疾人;对残疾等级存在异议的残疾人;残联工作人员或残疾人专职委员在工作中发现的以及群众举报的所持残疾人证与其残疾状况不符的残疾人。
记者:本次残疾人证核查清理工作你们采取了哪些办法?
任辉:渭南市各级残联及有关医学评定机构将本着“公正、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切实做好残疾人证核查清理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动员及培训阶段。通过报纸广播、有线电视等宣传平台,将残疾人证核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办法、评定标准、办理时限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公开透明、人人皆知。同时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到标准统一、人员统一、纪律统一,为核查工作顺利实施奠定有力保障。二是组织评定及公示阶段。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特征和具体情况,县(市、区)残联采取集中分散、上门服务等方式,分批次对核查对象进行直观评定或医学评定。评定工作完成后,县(市、区)残联要将评定结果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受理群众诉求,做到有问必答、有错必纠,确保核查后的残疾人证类别准确、等级合规,经得起检验。三是总结报批及归档阶段。9月5日前,县(市、区)残联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死亡、康复脱残、户籍迁移、类别等级评定不符合国家《评定标准》的对象,以镇、街道办为单位造册,予以注销,同时书面报告市残联备案。对核查清理后达标的残疾人证信息要做好归档管理,以便应用。
记者:如何防止残疾人证办理工作中的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
任辉:在核查过程中,不论是直观评定还是医学评定,均要严格按照国家残疾评定标准组织实施,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确保整个核查清理工作程序合法、内容合规。为严明工作纪律,市、县(区)残疾人证办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对其任期内的残疾人证办理工作负全责。各县(区)残联理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初审员、办证员为直接责任人。市残联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渭南市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接受群众投诉或举报,并依据事实开展调查与督办。在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中,如果发现办证人员、残疾评定机构及评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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