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 李涛被执行死刑
绑架杀人焚尸 索要巨额赎金
本报通讯员乔小兵 王颖川报道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1月27日,绑架撕票杀害人质的李荣、李涛在神木县被依法执行死刑。
2007年8月24日,原籍陕西大荔县的李荣、李涛两人携带事先购买的尖刀、绳索,在神木县大柳塔镇二马路一号立交桥处,以出高价钱为诱饵骗租被害人曹某的普户出租车行至大柳塔镇附近无人地段时,持凶器威胁、恐吓,之后采用捆绑的办法控制曹某的人身自由。当日14时许,两人挟持曹某并驾驶抢来的车行至延安境内后,李荣、李涛先后用曹某的手机给曹某的家人打电话索要10万元赎金。期间,两人还抢走了曹某价值不菲的随身手机、现金等财物。在随后的三四天内两被告不断给曹某家人打电话,以杀害人质相威胁索要巨额赎金。当曹某的家属将绑匪索要的赎金打入两绑匪指定的账户后,绑匪随即取走赎金。8月28日晚,李荣、李涛驾车将曹某挟持至陕西省合阳县路井镇108国道附近的一废弃砖窑内,用绳索勒颈的办法杀害曹某,纵火焚烧了尸体驾车逃窜。
2008年7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两被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维持对两人的死刑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将李荣、李涛执行死刑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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