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假公司 骗取一个亿 ——威海王某某等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女,河北秦皇岛人),伙同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男,内蒙古人)、杨某某(男,吉林市人)、王某甲(男,山东文登人)等人,利用人参种植、投资矿产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山东等省吸收近千人公众存款1.49亿元。
作案手段
经查,自2006年下半年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先后以编造的“康得利参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政通投资担保公司”和“政通矿业”的名义,以经营人参、鹿鞭生意、开采铁矿石等需用资金为由,以5个月支付30%的利息并返还本金为诱饵,向山东、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等多个省市的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1.49亿余元,涉及人员达800余人。
2010年8月16日,王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王某甲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王某乙(王某甲之妻)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赵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杨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件查处
200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根据工作中获取的符合可疑交易特征,可能涉及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移交威海市公安局进行调查。
经初查发现,一名为王某某的人员,以秦皇岛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扩大其下属子公司生产规模为理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利息高达30%,本息每十五天返还一次,五个月内本息付清,并委托他人在文登、荣成等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大批投资者签订合同书,吸收存款。
2008年10月起,王某某以各种理由停止支付本息,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威海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19日对王某某等人立案侦查。
鉴于该案涉及省市多、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众多、账目往来频繁等情况,威海市公安局抽调精干力量联合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成立了代号为“12.19”的专案组,全面开展涉案人员的抓捕及调查取证工作。
2009年2月14日,首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人在秦皇岛落网,揭开了整个案件的面纱。
案件警示
该起特大跨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分子以采取鼓吹投资项目为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吸取资金,诱使其上当受骗,至案发时,已有部分资金被挥霍,致使受害群众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
该案的成功告破,一方面,体现出威海市在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中,建立的部门联动、长期协作工作机制,在实践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充分反映出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广大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压缩集资诈骗的犯罪空间,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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