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化争端,做好企业的“粘合剂”

山东法制报 2021-12-10 14:07 大字

2020年5月,威海荣成某修车厂(以下简称修车厂)为扩大经营规模,准备新建一条车辆检测线,经人介绍其与山东某膜结构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工程公司为修车厂新检车线修建遮雨棚,工程总价款6万元,工期1个月,修车厂前期支付 3.6万元,待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支付剩余账款。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金为 1.5万元。

签订合同后,工程公司派驻人员着手施工,约定期限内如期竣工并交付修车厂使用。然而,在支付尾款时双方出现争执,修车厂以该工程未通过验收,且施工中新建立柱阻碍维修车辆通过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工程公司在多次索要无果后,于近期向荣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修车厂支付尾款 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荣成法院收案后,在征求双方企业同意后,依法将该案导入诉前调解环节,由高升法官指导调解员进行调解。

面对法官与调解员,双方企业代表各执己见,先后表达了己方观点。针对拒绝支付尾款这一情况,修车厂并未否认,但其声称作出此决定有两方面原因,其一工程公司为其施工的遮雨棚工程并未通过工程验收,存在违约行为;其二工程公司在遮雨棚的施工中新建的立柱严重影响维修车辆驶入、检修,且多次造成维修车辆的二次事故,在修车厂联系工程公司要求维修时,对方也拒绝进行设计修缮,因此修车厂拒绝支付尾款。在调解过程中,修车厂也出具了立柱对维修车辆造成事故的现场照片。

工程公司则表示,该工程已验收合格,且遮雨棚新建立柱是原本设计中已经标识的,施工过程中修车厂也未提出异议,而维修车辆造成的二次事故是由于维修厂工作人员驾驶不当造成的,与其施工无关,之所以未给修车厂进行后续维修,是由于修车厂未履行合约结清尾款,作为工程公司也是无奈之举。

听完双方主张后,高升围绕案件焦点即该工程是否通过验收、立柱设计是否合理以及尾款清结等问题对双方展开调解。由于工程公司未能提交出工程验收报告,所以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违约情形;而作为工程的使用方,修车厂在对方施工前未对设计图纸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故主观上也存在疏忽责任。木已成舟,工程出现了问题作为施工方理应对相关瑕疵进行修缮但却以修车厂方面未结清尾款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也同样违背了合约内容。所以,高升最终劝导双方各退让一步,对工程进行修改完善,同时也视情况支付相应尾款。

最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劝解下,双方企业最终握手言和。修车厂即时清结账款1.4 万元,工程公司承诺近日将派人对问题立柱进行整修,此案至此了结。经营不易,彼此需互相体谅。法院愿意成为涉企纠纷中的“粘合剂”,促两方握手言和,消弭彼此恩怨裂痕,共建和谐营商关系。栾军涵

新闻推荐

泰祥食品获评全省全员创新企业

近日,山东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二届山东省全员创新企业2021年度山东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通知》,公布了50...

荣成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荣成市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