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账簿、拒不配合破产工作获刑

山东法制报 2021-12-03 13:10 大字

无视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多次要求,拒绝交接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想借此阻止企业被破产清算,他的“小算盘”能够得逞吗?

法官:我看“刑”,有“判”头!

2019年7月,环翠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按照法定程序选定了破产案件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将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然而,该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拒绝向管理人交接账目资料,还隐匿会计账簿等材料;召开债权人会议期间,鲁某委托公司职工代为参会,在其授权委托资料上加盖的是已被管理人公告作废的公章。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该公司应由管理人管理的情况下,仍对外使用已作废的公章,还擅自修改税务系统登录密码,未经管理人许可擅自报税……

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管理人的正常履职,影响了破产清算工作的有序推进。

不容挑衅,被依法判刑

司法的权威容不得挑衅。鲁某拒不配合法院推进破产工作,其行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环翠区法院依法将该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请求依法审查立案查处。2020年10月,鲁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 11月被取保候审; 2021年8月,被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鲁某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其经口头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向管理人上交了自己保存的会计凭证等材料,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符合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危险等缓刑适用条件,遂于 2021年11月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追悔莫及,当庭认罪悔罪

从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成被依法判刑的罪犯,鲁某用亲身经历证实了挑衅司法权威的严重后果。案件侦办过程中,鲁某终于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认真表示认罪悔罪。

企业的财务账簿是记录企业经营活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凭证,也是企业展现社会公信力、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在涉案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既有利于落后产能的淘汰出清,也有利于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鲁某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其隐匿财务账簿等相关资料的行为,妨害了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唐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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