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判了!,涉黑头目被判22年
10月25 日上午,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丁某某、丛某、宫某某等 11 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判处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威海市办理并审结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于2014年5月5日注册成立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丁某某以公司为依托,先后纠集被告人丛某、宫某某、丛某某、张某某、腾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等人加入公司,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丁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丛某、宫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为积极参加者,丛某某、刘某某、腾某某、林某某、孙某某、苗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丁某某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丛某、 宫某某负责债务催收,徐某某、丛某某、孙某某、腾某某、刘某某、苗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积极参与丁某某、丛某等人安排的违法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
该组织以高利放贷为主要业务,以任意提高借款利率、擅自增加违约金、强行收取加班费等名目,大肆攫取被害人的财物,共向 240 余名个人、单位高利放贷,获利近 2000万元,形成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非法获利用于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或支付报酬、购置房产等,组织非法活动。
该组织对被害人实施喷油漆、堵锁眼、入户滋扰、强占房屋、破坏经营、 强拿硬要、 殴打恐吓、 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破坏他人正常生产、 生活秩序,将一名被害人殴打致腰椎三处骨折,3 个家庭破裂,多家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4 家企业倒闭,对群众个人生活、工作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在辖区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办案过程中,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针对该案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等情况,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补充证据,严把事实关、 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理。张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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