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威环)食药监食罚催〔 2017〕226号
郑昌勇(370406198910051094):
我局于 2017年 12月 8 日向你送达了(威环)食药监食罚【2017】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你 2018 年1月3 日前到威海市商业银行兴海支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纪念路 16 号)缴纳罚没款。2018年 1 月 4 日向你送达了(威环)食药监食加罚【2017】226号《加处罚款告知书》。你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进行行政诉讼,并且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催告,请在收到本催告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到威海市商业银行兴海支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合计 40000元整。
若逾期仍未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收到催告告知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告知次日起的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威海市环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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