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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隔辈过继的外孙应提格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山东法制报 2017-07-14 17:31 大字

【案情】谷某清(1980 年去世)与张某荣(1995年去世)育有一女谷某玲(1939年出生)。谷某玲与袁某文(已去世)育有一子袁某辉(1965年出生)及两名女儿。因谷某清与张某荣婚后无子,根据当地农村风俗,作为外孙的袁某辉于1968年过继给二人为孙子,此后三人生活在一起。位于威海市环翠区甲村45号的房屋建于1984年,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荣名下。1991年7月 6日,在甲村村委会见证下,张某荣作为被赡养人、袁某辉作为赡养人签订赡养协议,由袁某辉负担张某荣的所有日常生活支出。后袁某辉为张某荣养老送终。2010年,甲村实行旧村改造,45号房屋要进行拆迁。 同年7月 12日,开发商、甲村村委会作为拆迁人,谷某玲及袁某辉作为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甲村 45 号房屋拆除后获得货币补偿 453409元。后袁某辉领取了453409元拆迁补偿款。

2016年8月 8日,谷某玲将其子袁某辉诉至法院,以其为45号房屋唯一合法继承人身份请求判令袁某辉返还拆迁补偿款453409元。庭审中,袁某辉提交法庭载明日期为1994年4月 8日的赡养协议一份(以下简称1994年赡养协议),协议载明被赡养人张某荣去世后甲村45号房屋由赡养人袁某辉继承,落款处张某荣、袁某辉、见证人袁某文三人签名均系他人代签,其中张某荣代签处按有指纹,袁某辉及袁某文代签处分别加盖姓名印章。谷某玲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协议是袁某辉为侵占45号房屋而伪造的。因张某荣、袁某文均已去世,无法提取检材进一步查证1994年赡养协议的真实性,袁某辉遂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三名同村村民出庭作证证明1994年赡养协议的真实性。同时,谷某玲向法庭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对1994年赡养协议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分析】对于该案,如果1994年赡养协议为真,作为母亲的谷某玲无法从其子袁某辉处分得任何拆迁款;如果1994年赡养协议为假,袁某辉可能因伪造遗嘱不分或少分拆迁款。无论1994年赡养协议是真是假,受伤害的都是谷某玲与袁某辉之间的母子关系。作为年近八旬的母亲和自幼过继给外祖母并为其养老送终的儿子,内心深处所关注的不是拆迁利益的多与少,而是母子之情因过继这一旧习俗而隔阂半个世纪之久所积攒下的误会。对于该案,只有调解才能实现案结、事了与母子关系的好转。

我们通常认为的过继是收养兄弟、堂兄弟等同宗儿子为后嗣,过继人与被过继人之间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 1984年8月 30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8条亦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而在本案中,袁某辉于1965 年出生,1968年就过继给其外祖母为孙子,双方共同生活,且过继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施行之前(《收养法》于1992年4月 1日起施行),双方存在抚养及扶养双重关系。但是,张某荣与袁某辉之间形成的是祖孙关系,非严格意义上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如果以此否定袁某辉的继承权,则有悖于农村中有扶养的过继享有继承权的风俗习惯,对于形成抚养及扶养双重关系的袁某辉来说也不公平。对此,承办法官认为,如果过继行为发生在《 收养法》施行前,过继人与被过继人共同生活,且被过继人对过继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双方形成扶养关系的,被过继人应当视为过继人的养子女,不论其血亲关系或相互称谓。因此,本案中袁某辉应提格至第一顺序继承人行列,与母亲谷某玲共同共有该笔拆迁款。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后,双方不再纠结1994年赡养协议的真伪,同意按照母子二人对于拆迁利益共同共有原则进行分配。经法庭调解,袁某辉给付母亲谷某玲15万元,双方还就赡养等问题一并进行了协商。至此,因过继而持续了半个世纪的紧张的母子关系在法庭主持下成功修复。症结已经解开,相信母子关系会慢慢地好起来,有了儿子的陪伴,老母亲的晚年生活也会更加幸福。

【小结】该案的成功调解,除了隔辈过继的被过继人提格的法律证成外,选择时机促成调解至为重要。首先,要查清基本事实,为调解工作夯实事实基础。本案中,除了1994年赡养协议无充分证据证实真假,其余事实已经全部查清。其次,能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就不用法律规则及司法经验去认定。法院裁判最终认定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认定往往依赖于证据规则,比如证据的采信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法官的自由心证等,这就有可能产生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不一致。促成当事人的和解,就会避免司法裁判伤害正义方的可能。本案中,无论1994年赡养协议如何认定,获胜一方不一定是正义的,败诉方则一定会受到伤害,属于司法裁判难以有效匡扶公平正义的典型。再次,调解要寻求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找到利益的契合点,违背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调解是一种变相的伤害,虽然案结但难以气顺。本案中,承办法官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提出了15万元的调解意见,这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协商解决顺理成章。褚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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