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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医疗救助扩面增惠3类群体 增惠群体分别是“低收入”、“因病致贫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各区市年底前出细则

齐鲁晚报 2016-12-08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李彦慧

月7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威海《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不仅增加了医疗救助对象,并提前干预救助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困难群众,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

《意见》要求各区市年底前制定出台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细则。

新增3类救助群体

《意见》新界定划分了4类医疗救助对象。原来的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意见》将前述救助对象划定为“重点救助对象”,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3类救助对象。

其中,低收入救助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的困难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困难家庭成员。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是指各区市政府(管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参保、门诊、住院

都有救助

一是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可自主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一档缴费标准给予补助。

二是完善住院救助,开展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完善普通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以内(含)的,按%比例给予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部分,分别按%、%、%、%给予救助,普通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

根据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从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救助对象年度累计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的确定为重特大疾病。

开展门诊救助,以上4类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2万元以内均按%的比例给予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

可申请即时结算

此次《意见》提出要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救助费用,出院时与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一并即时结算。

也就是说,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时,缴纳的自负费用仅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部分后的剩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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