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村“出夫” 老传统坚持31年

潍坊晚报 2018-10-20 10:01 大字

寿光东景明村通过集体义务劳动,既整治了村容村貌又增进了邻里关系

“出夫”这种集体义务劳动形式,随着时代变迁,已渐渐消失在人们的记忆中。然而,在寿光市上口镇东景明村延续了下来,已有31个年头。记者采访了解到,从10月17日开始,该村进行为期5天的“出夫”,村民纷纷支持、参加。经过集体清理卫生,村容村貌大变样,比过年时还干净。不仅如此,“出夫”还增进了邻里关系,并为村集体节约经费16万元。

全村近300人“出夫”,场面像赶集

“大家准备好了吗?今年的‘出夫’开始了……”10月17日早上8时许,寿光市上口镇东景明村村委会的大喇叭里响起了嘹亮的广播声,村民们纷纷换上干活的衣服,带上扫帚、铁锹等工具,走上街头,开始了一年一度的“出夫”,也就是集体义务劳动。

广播结束后,村里的大街小巷上站满了人,大家喊着口号,义务劳动的积极性格外高涨。村民们表示,进入秋天后,家家户户完成了秋收,也种上了冬小麦,基本上闲散下来。在这个时候,就要“出夫”了,大家在一起干活很热闹。

在今年的“出夫”中,全村共有286人参加,按照村委会的安排,他们被分成6个队,分别负责清理农田生产路上的杂物,疏通道路,保证农用车行驶通畅;清理村里主干路、排水沟、屋前屋后的垃圾;到农田、村落附近清理、疏通排水渠。“出夫”第一天,村民们听从安排,干得热火朝天。

东景明村党支部书记李少军表示,今年“出夫”不低于5天,有着特殊意义。东景明村结合寿光正在开展的路域治理工作,组织全村青壮劳力,以“出夫”的形式参与河道沟渠治理和村庄环境整治。

村容村貌大变样,比过年还要干净

10月18日,记者来到东景明村看到,沥青铺设的主干道干净平整,屋前屋后的巷子,也都用砖块砌了起来。走在大街小巷上,都让人心里格外敞亮。

记者采访时,不少村民正在清理排水沟里的淤泥和杂物。多名村民表示,“出夫”之前,村里的边边角角处还有杂物,经过这两天的清理,几乎看不到了,村容村貌发生了大变化,比过年时还要干净。

东景明村民风淳朴,村民就像是生活在一个大家庭里一样。在义务劳动中,他们都埋头苦干,如同在收拾自己的家。看着自己的劳动成果,村民们心里都很高兴。

当天中午,正值阳光最好的时候,村民王连峰和邻居站在门前,有说有笑聊着天。“在今年的‘出夫’中,我负责清理街面上的卫生。我们几个人一起干活,一点都不觉得累。”王连峰说,现在村里是户户通,进出家门脚上都不沾泥土。老年人走在村里的沥青路上,再也不用担心摔倒了。每年一次的义务劳动,村里的卫生可以很好地保持下去,他们自然全力支持。

延续31年“出夫”,村民都支持

10月17日,村民李金禅来到自己负责的10米路段,开始清理杂草。李金禅说,他接到“出夫”通知时,正在外地的工地上做建筑监理。“工作可以请假,但村里的事不能耽误。我们村坚持了很多年‘出夫’,大家一起干活,能找回过去的回忆。”李金禅说,现在的“出夫”没有多少重活,就是清理卫生,这些农家活很有乐趣。

18日上午,记者来到东景明村委会办公室,村委成员李维同正趴在桌子上记录义务工数量。全村18—55周岁的男性村民,18—45周岁的女性村民,需要完成不低于5天的义务劳动。“村民踊跃参加,每天都有200多人干活,没有偷懒的。”李维同说。

李少军说,1987年秋,寿光组织20万人进行寿北大开发会战,每个村庄都“出夫”,“出夫”这个词深深烙在那一代人的心中。不过随着社会发展,“出夫”渐渐淡化。但在东景明村保留了这一传统,自此形成年年“出夫”的惯例,至今已延续31年。“现在的‘出夫’虽延续了过去的办法,但有不同之处。过去‘出夫’多是组织村民干些大工程,现在多是在村委的统一安排下,村民自愿参与村内环境卫生清理,干一些力所能及的活,积极性都很高。”李少军说。

增进了邻里关系,节约村集体经费

记者采访得知,东景明村有一些劳动力在外工作,无法回到村里参加义务劳动,这种情况下,家人可以替工。村民李金铎负责村委大院的卫生清理,干完自己的活后,又替儿子出了工。“儿子儿媳妇在外地工作,回不来,我们老两口就替他们‘出夫’。我们体格还行,再说活也不重,干得动。”李金铎说。

另外,如果有村民因伤病等原因不能“出夫”,也可以找邻居帮忙,这增加了邻里感情,促进了村民间的和谐。

李少军介绍,今年的“出夫”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村民参加集体事务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出夫’极大调动了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的积极性,也激发了村民之间互帮互助、互相关爱的公益情怀。‘出夫’已成为东景明村风的一部分”。

传承下来的“出夫”不仅增进了邻里关系,而且村民自己动手改善村容村貌,节省了清理卫生的费用。据初步核算,此次东景明村集中义务劳动,可为村集体节约经费16万元。文/图本报记者邓永杰

◎背景资料

“出夫”的前世今生

“出夫”是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参与劳动的俗称。国务院1991年12月7日发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5—10个农村义务工。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11条规定:“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10一20个劳动积累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应当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但随着2001年启动的农村税费改革和2006年取消农业税,全国范围内已取消“农村义务工”。2005年起,山东省全面取消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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