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盐务局盐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当事人:寿光圣城盐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负责人:王月江)。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 6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的情况下从湖北某盐厂购进食盐 30 吨,做为批发销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作出《菏盐政罚告字[2017]A082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食盐25.16 吨;2、罚款壹拾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本局对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邮件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我局到牡丹区昆明路6 号银田市场有限公司调查,银田市场管理办公室证明,无寿光圣城盐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租户。
本局决定作出《菏盐政处罚字[2017]A08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食盐 25.16 吨;2、罚款壹拾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根据《山东省盐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特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期满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菏泽市盐务局
2018年 5 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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