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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法院判决,寿光37名失信党员受处分

山东法制报 2016-01-04 00:00 大字
本报讯 为进一步破解“执行难”,寿光市人民法院坚持内部挖潜、外部借力,积极推动与寿光市纪委、组织部、人社局制定下发《关于对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的意见》,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失信党员“亮剑”。截至目前,寿光市纪委已对37名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开除党籍等处理。

失信被执行人高某某就是其中一例。

原告鲍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 19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6年1月4 日申请立案执行。经调查,执行人员知悉被执行人高某某系当地某机关正式工作人员且系党员,随即联合市纪委约谈高某某,明确告知其对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在干部考察、考核、任用、提拔等方面将受限,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其调整或暂缓提拔任用,并根据情节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高某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主动表示将在6月30日前归还原告欠款 12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并与申请人签订了还款协议。

据了解,今年6月,寿光法院与市纪委、组织部、人社局制定下发《关于对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的意见》,明确要求:党员和公职人员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定期将名单报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考核、晋升、调整、调动等都将受到限制。此外,寿光法院还与国土、房管、金融等 18个部门签订了执行工作合作备忘录,全面曝光、联合规制失信被执行人,让失信被执行人在寿光寸步难行、无处逃遁。李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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