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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昌府区委办公室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厉行勤俭节约的通知

东昌时讯 2013-10-28 11:36 大字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各镇(街道)党委、镇政府(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党委、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解决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在全社会弘扬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市纪委《关于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聊纪发〔2013〕3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三、严格执行婚丧事宜报告制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要按“一事一报”的规定要求,在婚事前至少7天、丧事结束后7天内上报操办情况,填写《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市纪委报告;副科级以上干部向区纪委报告;一般工作人员向本单位纪委或纪检组报告,本单位不设纪委或纪检组的,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并报所属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备案;工勤人员参照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执行。

四、严肃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纪律要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不准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不准借机敛财;不准滥发请柬,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宴请,或让其承担、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严禁本单位人员参与迎宾;不准分批次、多地点宴请,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不准使用公款、公物、公车;不准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五、严格监督检查。对违反婚丧嫁娶事宜纪律及报告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发现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挥霍浪费、借机敛财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0635—8413090

附件: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

中共东昌府区委办公室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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