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行为开出首批多张罚单

潍坊晚报 2021-09-22 09:09 大字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宋树云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以来,潍坊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迅速行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以严格执法贯彻落实新法。9月18日,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潍坊市已开出首批罚单。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月1日,市应急局、经济开发区执法人员对潍坊某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西南角电加热熔炼炉未张贴悬挂“当心爆炸”等警示标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市应急局对该企业立案调查,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9月1日,市应急局在对潍坊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庞某明、陈某君、张某荣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工作业。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立即将庞某明、陈某君、张某荣调离焊工工作岗位,在取得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从事焊工作业,并对企业立案调查,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月1日,青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青州市某机械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未按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新《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拟处罚款1.9万元。

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月1日,临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朐县某金属制品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冯某燕等8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拟处罚款2万元。

5.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9月3日,青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青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新闻推荐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件情况统计表(第二十三批)

县市区(市直)交办案件(件)污染类型及数量(个)重点关注件(件)水大气土壤生态破坏噪声辐射海洋其他合计中央省奎文区潍城区...

青州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青州市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