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桐、赵明洋等24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案

山东法制报 2018-09-14 17:00 大字

【 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桐于2004年9月、2006年8月先后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与被告人赵明洋、宫志强、曹先平、贾学良、董超,及赵志凯、刘广雷、时乐栋等社会闲散人员,交叉结伙继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王桐、宫志强、赵明洋、曹先平、贾学良及刘广雷、时乐栋等人再次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 2013年,上述人员陆续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桐利用多次被打击处理对群众造成的恐慌心理,通过狱友、乡情等关系重新笼络以上人员,在青州城镇范围内大量从事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 2014年,被告人孙建杰、王欣征及张五一等人陆续加入,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以被告人王桐、赵明洋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曹先平、宫志强、贾学良、孙建杰、王欣征为主犯,被告人刘海明、张元涛、孙丰斌、王军建、董超、段文越、冀建新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王桐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9月,实施聚众斗殴犯罪4起,寻衅滋事犯罪14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犯罪集团外的个人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3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1起,强奸犯罪2起,强迫卖淫犯罪1起,帮助毁灭证据犯罪1起。

【 裁判结果】被告人赵明洋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王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宫志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曹先平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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