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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起诉原单位 索要补偿金 不能证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潍坊晚报 2017-07-05 10:40 大字

虽然《劳动合同法》作了关于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经济补偿金并不是想要就能要的。7月4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近日该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双方在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多后对簿公堂,年近六旬的原告袁某与曾经工作近40年的某机械公司因两笔经济补偿金争执不下。

解约获三万补偿金

被告机械公司的前身是一家水泵生产厂,袁某于1977年进入该厂工作。2015年前后,该机械公司经济效益下滑,有员工未经办理请假手续,就不上班了。

从2016年4月份开始,袁某便不再到公司上班。同年5月,袁某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到人社部门办理了存档。解约当日,该机械公司作出一份决定书,内容大致为:公司与袁某终止劳动合同,解约后袁某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岗位有关的工作,经济补偿金3万元暂付一半,两年内如无违约,到期再支付另一半。

此后,该机械公司工作人员持协议书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为原告办理失业手续,该中心工作人员在“终止劳动关系”后添加了“除名”字样,并将协议书存档。此后,公司向袁某支付了一半补偿金1.5万元。对于另一半补偿金,袁某要求公司尽快支付,但公司主张按照决定书执行,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袁某于当年6月提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裁决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额1.5万元。裁决生效后,经强制执行程序,机械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

起诉索要17万补偿

不久,袁某听说《劳动合同法》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按他的工龄计算,可以领取数额不菲的经济补偿金,于2017年初再次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8万余元及竞业限制的补偿金1.5万余元。仲裁委驳回了其仲裁请求,袁某不服于3月初起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袁某称,自2016年4月起,被告因效益不好,安排其回家下岗待工。次月,企业因经济性裁员将其除名,并要求其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岗位有关的工作。被告安排其下岗待工,应依法支付下岗待工期间的工资;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将其除名并终止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被告限制原告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岗位有关的工作,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袁某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下岗待工期间的工资及补偿金共计17万余元。

机械公司辩称,原告系自己旷工,并未将其开除。后来,双方于2016年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原告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全额补偿金,因而不存在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双方解约时未以任何形式达成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存在竞业限制补偿金之说。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下岗待业期间的工资;二是被告是否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是双方是否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被告是否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称系因被告通知其下岗而待工,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且被告对此不认可,致使事实无法认定,故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从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调取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写有“除名”字样,经查系该中心工作人员添加的,无证据证实其添加“除名”字样经过了被告的同意,结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据,应认定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被告在决定书中虽有“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岗位有关的工作”的内容,但此内容并未经双方协商,仅能视为单方声明,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

综上,青州法院于近日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以下情况可获补偿

法官告诉记者,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法列举了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其中,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经济补偿金应以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或违约的情形为前提;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等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另外,该法还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原告袁某未能证明被告机械公司系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能获得双倍经济补偿金。本报记者陈怀禹通讯员安兆宝赵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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