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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事故 老人不治身亡死因不明 家属亦获赔偿

潍坊晚报 2017-05-03 10:11 大字

2015年,在青州城区一处丁字路口,一辆货车在超过骑自行车的老人时,老人倒地身亡。货车司机郝某也不知道是人撞了车还是车撞了人,监控录像也难以看出事故原因,该案件成了一起“葫芦案”。由于未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人将郝某告上法庭。5月2日,记者了解到,青州法院办案法官根据相关法律,并利用证据规则,认定郝某在驾驶货车行驶过程中,未给在右侧行驶的非机动车驾驶人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原因难查清

2015年深秋的一天上午,青州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在城区一处丁字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赶到事故现场时,伤者已被送往医院,现场只有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及驾驶员郝某,伤者的自行车倒在路边。

交警随即对司机郝某进行询问。郝某称,当时他驾驶货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从后视镜看到车后有一个骑自行车的老人神情慌张,似要倒地,便停了车,下车查看时老人已倒地,自行车压在身上,他就报了保险公司,至于究竟是车撞了人,还是人撞了车,他也不清楚。

几天后,受伤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法医根据医院的诊断材料出具鉴定书,认定死者符合因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但事故原因却仍是个谜。为解开这个谜底,警方费尽周折,但还是没能查明其中原因,只好于当年年底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

由于事故原因不明,警方无法划分事故责任,货车司机主张,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无责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这种赔偿的最大数额是12100元。死者家属不同意,将货车司机及承保货车保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鉴别多份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者家属称老人生前身体很好,不可能自己倒地,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辩称,没有直接证据证实郝某驾驶的货车与死者及其自行车有过碰撞刮蹭,故郝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按无过错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

为了查明事故原因,法院从交警部门调取了多份证据材料。第一份证据材料是视听资料,是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第二份证据材料是证人证言,有目击者称当天看见货车在前面低速行驶,老人骑自行车跟在货车的右后角,随后老人骑车从货车车厢右侧超越货车,而后在货车又加速超越自行车时,老人不知什么原因倒地;当时货车离右侧路牙石的距离约七八十厘米,刚好能容一辆自行车通过。第三份证据材料是交警大队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对涉案货车与死者以及死者所骑的自行车是否接触进行的鉴定。

法官经过研判,发现上述证据均不能证实事故发生时货车与死者及死者所骑的自行车有无刮蹭。而且骑车老人在医院期间处于昏迷状态,无法取得对事故发生情况的陈述,因此,没有直接证据能证实货车司机是肇事者。

货车司机负全责

可以说,这是一起“葫芦案”,法官经过分析研究,还是给出了答案。

法院审理认为,证人证言和监控录像可以证实,货车行驶过程中未给右侧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死者系在货车加速超越其所骑自行车的过程中倒地受伤,且两份鉴定意见均不排除货车与死者左上肢发生刮蹭碰撞的可能性。综上所述,被告郝某驾驶的货车在超越自行车的过程中,具有导致事故发生的高度盖然性,据此可认定其驾驶行为与老人的倒地受伤以及后来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货车司机郝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万余元。案件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最终潍坊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盖然性,也就是可能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本报记者陈怀禹通讯员安兆宝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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