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六万欠薪 退休职工赢官司
年过六旬的王某在青州一家机械公司工作14年,但是只和公司签过一年劳动合同。后来该公司拖欠工资,王某考虑再三终于决定离开公司另谋生路。王某离开时,公司欠其6万余元工资,后王某诉至法院。4月19日,记者从青州法院获悉,虽然原告以离开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仍应发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机械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拖欠工资6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工资停发决定离开
2002年春,王某应聘到青州某机械公司工作,当时其刚满50岁。一段时间后,王某被提为组装车间主任,其工资以本车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上浮10%发放。王某心里始终有个疙瘩,因为机械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像他这种没有“名分”的职工在这家公司还有很多。
2009年秋,公司提出与王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合同到期后,公司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直到王某离开公司。
从2015年初开始,机械公司开始出现拖欠工资现象,王某领着白条工作了一年。2016年年初,王某被告知,因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他的日均工资被降为140元,半年之后,工资停发了。2016年11月,王某终于决定离开公司另谋生路。王某离开时,公司欠其工资6万余元。这一年,王某64岁。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
几次追讨,王某均空手而归。在机械公司,像王某这样被拖欠工资的人还有一大批。今年初,王某等7人提请劳动仲裁,然而劳动仲裁部门以王某等人已达到退休年龄、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无奈之下,7人向法院起诉。
庭审当天,被告的机械公司始终没人露面。原告提交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考勤表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欠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合法用工主体,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原告以离开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所欠工资仍应发放。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王某支付工资6万余元。同日,法院对另外6人的案件作出判决,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均已生效。
本报记者陈怀禹通讯员安兆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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