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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公布2016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潍坊日报 2017-03-15 10:25 大字
3月14日,奎文区东关街道李家街社区工作人员正在指导居民辨别假货。记者王晓光摄

□本报记者孟祥风

消费维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近年来,潍坊市不断加大消费维权力度,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推动消费环境稳步向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工商局、市消协选出2016年度受理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借鉴。

案例一:

广告宣传虚假依法查处被罚

2016年5月16日,潍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该区某牧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要求查处。经查,该公司自2015年12月10日开始至2016年5月18日依法检查止,利用本公司网站发布加盟宣传材料,宣称“现有加盟店4000余家,是国内最大、最全、最优的鲜奶吧加盟项目,广告植入包含13个央视频道、13家卫视、26个省级地面平台共1500个电视栏目”等内容。对于以上宣传,因内容虚假并使用“最佳”用语,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有关规定,潍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经营者虚假宣传经核实依法查处

2016年2月14日,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该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售卖假冒汽车配件,要求查处。经抽样检测,该公司销售的汽车配件及机油并非假冒。但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取得该品牌汽车特约销售和服务授权,却擅自在公司牌匾及宣传条幅上标注4S店标识,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昌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销售服装不合格行政处罚理应当

2016年1月,青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行动,抽样检测发现,青州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超柔保暖套装、保暖男套、男式衬衫、被套等4种商品不合格,货值9788元,销售违法所得1270元。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涉嫌洗脑营销帮助及时维权

2016年6月29日,赵老先生到市消协投诉,他患病的老伴受某保健品公司赠送小礼品诱惑,连续三天参加其举办的免费保健讲座,并听信宣传,为治病购买了三个疗程高价保健品三盒,共计8700元。在赵老先生劝说下,要求退货却遭到拒绝。经调查,赵老先生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有误导老年消费者嫌疑。经调解,该公司全额退回了货款。市消协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对温情式、免费赠送式营销要特别注意防范,认清其真实“面目”,谨防落入“洗脑式营销”陷阱。

案例五:

汽车无故自燃调解更换新车

2016年3月11日,郎先生到市消协投诉,他2015年9月17日购买的汽车,于2016年2月3日在停车场内无故自燃。因在三包期内,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认定汽车无质量问题、着火原因不明、责任双方均摊。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经调查,郎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在六个月内发生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公司无法提供车辆无质量问题及消费者存在过错的证据。经调解,该公司为郎先生更换新车,郎先生承担一定车辆使用费用。

案例六:

车辆维修遭欺骗消协维权获赔偿

2016年5月3日,李先生倒车时发生碰撞,车后保险杠受损。4S店查验后告知李先生,需更换内外保险杠。结账提车时,李先生要求带走原内保险杠未果。经追问,维修工承认因内保险杠损坏不严重未予更换。李先生向市消协投诉。经调查,李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调解,李先生获得三倍赔偿。

案例七:

旅游合同不规范消协出面解纠纷

2016年9月30日,坊子区张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一行6人参加黄龙——九寨沟六日游,约定行程安排无购物、无自费项目、有自由活动时间。但实际行程中,该旅行社擅自增加另付费项目,变相引导消费购物,大幅缩短自由活动时间,导致旅游质量严重缩水。经多次交涉未果,张女士向区消协投诉。经调查,张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旅游业经营者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旅行社退还旅行费用每人2000元,并道歉。

案例八:

未尽告知义务理应承担责任

2016年3月20日,陈先生与潍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首付30%工程款,参加价值6.13万元的“一口价”装饰活动。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家人发现合同表述不清,具体施工项目及材料品牌、价格等都未列明。重新咨询得知,该活动限定装饰项目,并非陈先生理解的全部装修。交涉未果后,陈先生投诉到市消协。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装饰公司增加装修内容,陈先生承担一定费用。

案例九:

快递员大意出错经维权挽回损失

2016年12月20日,李女士网购衣服一件,价值490元。10天后,李女士仍未收到快递。经查询,该邮件已送到李女士所在小区快递柜中,记录显示已被取走。多方联系后查明原因,系快递员发送取件验证码时输错电话,导致快递被他人取走,且对方始终联系不上,快递无法追回。李女士投诉到坊子区消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调解,快递公司按衣服购置价值赔偿李女士损失。

案例十:

餐厅孩子摔伤商家担责赔偿

2016年6月5日,滨海区李女士带着8岁的女儿到该区某餐厅用餐。期间,孩子在餐厅免费设立的娱乐区玩耍时,一脚踩空,造成左脚骨折,经医院治疗,花费2000余元。此后,李女士多次就赔偿问题与餐厅联系,双方协商未果,遂投诉到区消协。经调查,李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调解,该餐厅一次性支付李女士医疗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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