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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民生政策公开(之二) 医疗卫生类

潍坊晚报 2016-10-25 17:08 大字

(11项)

编者按:

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民本民生,把更好地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建设文明富裕新潍坊的重中之重。杜昌文书记在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上强调指出:“为人民谋利益是共产党人全部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尽心竭力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幸福。”刘曙光市长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在加强社会建设上实现新突破。继续加大力度改善民生,全市民生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60%以上。坚持普惠性和重点救助相结合,今年继续办好7个方面25件民生实事。”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动落实好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民生政策,不断强化群众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潍坊市民生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对现行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支农惠农、其他保障7大类、67项民生政策,我们将开辟专栏每周发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这些政策由各县市区具体兑现落实,为更好地服务城乡居民,此次一并公开市级主管部门咨询、监督电话。对今后新出台民生政策,我们将及时整理,不定期公开,敬请关注。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潍坊市2003年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1.补助对象:自愿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

2.补助标准:2014年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其中,政府补助320元,个人缴费80元。

3.报销程序:(1)统筹地区内就医报销程序。参合农村居民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予以结报。(2)统筹地区外就医报销程序。一是在统筹地区外就医,要在当地办理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村居民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出院小结、费用一日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及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转诊证明等材料即可回当地补偿。二是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三是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村居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5.联系电话:8102873,

8102820。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补助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老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潍坊市自2013年1月1日起推行新农合大病保险。

1.保障对象:新农合参合居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同时享受大病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2.筹资标准:购买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从新农合基金支出户中直接列支,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资金原则上从新农合基金结余或年度新增政府补助中筹集,不会增加财政和参合居民的负担。

3.保障范围:在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合居民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研究确定。

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病种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中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类重大疾病。

4.保障水平及补偿方案: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2013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资金对20类重大疾病参合患者住院发生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为20万元。经招标确定,20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8000元以内(含8000元)部分报销17%,超出8000元的部分报销73%。

5.补偿报销流程:(1)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参合农村居民在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结算实行新农合报销与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即时结报。(2)参合农村居民在不能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先到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新农合报销,再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农合大病补偿。

参合农村居民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需报送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合证(卡)原件、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新农合报销凭证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6.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7.联系电话:8102873,

8102820。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政策

为加快完善潍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有效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潍坊市从2008年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府按照参保人数给予补助,为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提供资金保障。

1.补助对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兼顾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补助标准:2014年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其中,政府补助320元,个人缴费80元。大学生属地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含民办高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政府补助是按照参保居民人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的补贴,不直接支付给个人。

3.参保及报销程序。参保缴费。一般城镇居民需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办劳保所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费;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在已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治疗终结后,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因转外地治疗或因探亲、旅游、学生放假、外地实习等原因在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部垫付,出院后凭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和费用清单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审核结算。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5.联系电话:8102873,

8102820。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

为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2009年开展实施9大类2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后年度随着服务项目逐步增加,经费保障标准相应提高。

1.经费标准:2014年,全市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为35元。

2.项目内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明确的项目主要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等11大类43项。

3.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卫生局基妇科。

4.联系电话:8090286。

五、国家新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

自2009年起,启动实施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农村妇女“两癌”(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等国家新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政策

1.政策内容: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免费增补叶酸。

2.补助标准:按年人均24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负担,资金用于购置叶酸。

3.叶酸发放、登记和随访流程:各地在结合婚前保健、婚姻登记、孕前保健、孕期保健等工作发放叶酸时,根据具体情况,按每人每天1片(0.4毫克),一次性向准备怀孕的妇女发放足量叶酸,并将发放情况按户籍反馈至乡镇,乡村医生对领取叶酸的妇女,利用各种方式了解并填写《山东省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叶酸服用情况表》,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数量以及妇女相关信息。乡村医生对领取叶酸的妇女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随访,督促其按时服用,并将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如果妇女服用叶酸6个月未怀孕,应在医生指导下自行购买继续增补叶酸。高危待孕妇女叶酸的发放、登记和随访主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卫生局基妇科。

5.联系电话:8090286。

(二)农村妇女“两癌”检查政策

1.补助对象:纳入国家和省级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试点县35—64岁农村户籍妇女。

昌乐县、高密市和安丘市为国家和省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项目试点县,青州市为省级乳腺癌检查项目县。

2.补助政策:乳腺癌检查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妇女乳腺手诊临床检查、超声检查和钼靶检查;宫颈癌检查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妇女巴氏细胞学检查、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诊断。

3.项目流程:试点县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在妇联、公安、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登记辖区内符合项目要求的适龄妇女,填写《宫颈癌检查登记册》,并动员其检查,签署《宫颈癌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组织安排受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检查。乳腺癌筛查程序与宫颈癌基本相同。

试点县卫生部门统一设置台账,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将资金统一核算到人头。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及所检查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卫生局基妇科。

5.联系电话:8090286。

(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政策

1.补助对象:具有潍坊市农村户籍、在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孕产妇。

2.补助标准:按年人均50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负担。

3.补助方式及流程: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结算“一站式”服务。产妇出院结账时,各定点助产机构要按以下程序结算,办理住院手续时定点助产机构要查验、收回住院分娩补助卡并进行登记、存档。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助产机构将住院总费用、国家规定的基本服务项目补助金额及新农合报销金额填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四联单》,按规定在产妇住院分娩费用里直接减免。

定点助产机构在门诊或住院处设立公示栏,公示住院分娩补助服务内容和就医流程,严格按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限价标准,如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相关信息录入省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并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基本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后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卫生局基妇科。

5.联系电话:8090286。

(四)6-18岁苯丙酮尿症(PKU)患儿特殊食品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在潍坊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参加筛查并确诊、治疗的6-18周岁苯丙酮尿症患儿均为补助对象(0-6岁PKU患儿由市妇保院新筛中心为其免费治疗)。

2.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用于购买特殊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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