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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做法律门外汉

潍坊晚报 2016-10-25 16:05 大字

近期,青州市检察院的干警们到乡镇开展法律宣讲时注意到一个熟悉的身影:他边听边写笔记,还时常提出自己的困惑请干警帮忙解答,活脱脱一个勤奋好学的“好学生”。这个人就是邵庄镇的老王,老王称自己是“宣讲团的铁杆粉丝”。老王之所以产生学习法律的想法,源于他自己的亲身经历。

随意交易稀里糊涂坐上被告席

2006年,老王同山东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进行种子买卖业务,时间一长双方就熟悉了,甚至老王有时资金周转困难,就给药业公司业务员打欠条,等下次结算时一并结清。就这样,双方业务进展顺利,没出过分歧。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时间长了如果账算不清楚,麻烦也就随之而来。2007年2月8日,老王交给药业公司业务员现金1万元,业务员代表公司出具收据一张,写明收款项目为“定金”。此后,药业公司又给老王送了几次种子,最后一次交易时,老王出具欠条一份,写明自己欠药业公司种子款7950元。同年5月11日,药业公司收取老王交付的现金3000元,出具收据一张,并交付老王价值4800元的种子。随后一个月内,老王又陆续退还药业公司价值2855.25元的种子,期间双方一直尚未结算。

2009年药业公司一纸诉状将老王推到了被告席,要求老王支付种子款7950元。老王翻账本时发现,自己交给药业公司的定金单子和后来的3000元钱收据单还在,他觉得很委屈,双方还未结算,怎么自己就成了欠钱的?单子上显示药业公司还欠他钱呢!于是老王提出反诉,要求药业公司返还定金13000元。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所以10000元并不是定金,而是同3000元一样应为订金,双方早就在交易中做了抵扣,并不存在返还定金的问题,法院判决老王把没有结算的7950元返还药业公司,退回的种子钱应该先扣下。

成为法律宣讲团“铁杆粉丝”

老王拿到判决后到处找人咨询,最后找了个明白人,明白人告诉他应该到检察院进行申诉。老王赶到检察院,干警在查看了判决书等证据后,认为法院判决混淆了定金与订金的性质及其适用原则,案件事实也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符合监督条件,决定受理老王的案件。

经过检察院抗诉,法院决定重新审理老王的案件。庭审发现,双方交易过程比较随意,药业公司负责收款送货的业务员已经联系不上,无法出庭作证,事实真相难以查清,老王和药业公司又各执一词无法提供新的确切证据。最后在法院和检察院的共同协调下,老王和药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老王自愿给付药业公司2094.75元,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最终得以解决。

官司了结之后,老王感慨万分:“看来做生意光凭经验不行,还是得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不再发生这样的糟心事,他便利用一切机会学习法律知识,跟随法律宣讲团,不断学习,为自己“充电”,就这样,老王从一个法律的“门外汉”,到今天成了一名宣讲团的“铁杆粉丝”。本报见习记者彭勃本报通讯员刘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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