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借贷”各执一词虚拟合同被判无效
原告王某称,他与被告唐某及其妻子梁某于2014年初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唐某及梁某将自有房产一套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如逾期未履行,则支付王某违约金6万元。签订协议当天,王某即支付现金 9.2万元,并将余款 10.8万元汇入梁某账户。现两被告逾期未履行合同,王某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唐某、梁某返还其已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被告唐某辩称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合同,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保证借款按时归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兼营放贷业务,他在贷款时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财产,先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一份,再以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作为交易标的,虚构一份买卖合同作为借款的“担保”。本案中,借款到期后,唐某未能按期还款,也拒绝交付房产,便有了这场官司。再次开庭时,王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唐某、梁某偿还借款12万元,支付违约金6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并无房屋买卖的合意,且经法院释明后,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故本案系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形成的民间借贷纠纷。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对原告承担还款义务,但还款义务的履行应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准,最终判决被告唐某、梁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 10.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法官提醒】本案中,法官根据证据判断,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只是为保障原告债权实现而虚构的合同,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一事纯属子虚乌有,对于不存在的事情,法律当然不支持。关于双方争议的借款数额,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本案认定借款本金为10.8万元。
安兆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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