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成刘灿义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寿光市人民法院
孙明龙、刘宗艳、王绪起、徐桂芳、王宏广、王雪萍: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 5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宏坤、段维芝、王立南、王雪玲、王国庆、王兆会: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 5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张保护、张迁、张永亮、纪伟英、张其海、张素真: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 17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张兴亮、韩兴堂、管长明: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33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耿方进、耿维霞、耿江涛、王亚芹、耿建光、孙甜丽、耿方智、耿效贞: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 42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保宏、刘海霞、王九洲、李静、王建波、彭华征: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 44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刘艳丽、谭建磊、朱春雷、牟欣欣、徐颖、侯亮: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 44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林之旭、管丽君、王军强、孙平平: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 44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赵鑫、李岩、刘浩: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 45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陈坤、刘爱敏、卢超超、卢文全、杨帆、许艳艳: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46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代风之、李潇、李敏: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 4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蔡红艳、李旭升、刘涛、李红梅、孙丽丽、张宝宝: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 46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崔永国、耿素琴、崔景元、邓雪娇、张韦波、李力敏: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47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道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孙永: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 51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高德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你及范金芝、尹玉峰、徐彬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查封你所有的鲁GDM701 号奥迪车一辆,经机选由山东三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价值为 208400 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资产评估报告书、拍卖裁定书及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经过 10 日未提出异议,将在公告期满10 日后第一个周三上午 9 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楼六楼摇号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中院技术室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以上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本院将按有关法律规定降低拍卖保留价后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公开拍卖,不再另行公告通知。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山东万事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寿光市聚源电气有限公司、赵波、夏文娟:本院受理原告寿光市利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寿光市日升纸业有限公司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田柳人民法庭领取 (2015)寿民初字第 4611 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坤亮:本院受理原告刘清华诉你及孙玉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 305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潍坊洪洲经贸有限公司、吴洪彩、李建华、: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3民初 42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山东宏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美帅、刘海霞、山东宏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昌商初字第 79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山东宏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勇、刘海霞、山东宏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昌商初字第 78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岳东昌、贵州宇诺投资有限公司、闵昭栋、青州盛润化工有限公司、周恩学:本院受理原告郭良云诉被告邱永胜、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81 民初95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潍坊市佳康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州盛宇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1 民初 62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王世经、李延春、杨在利、张在记、张慧林:本院受理原告孙建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81 民初17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刘新君、张建荣:本院受理原告赵洪起诉你们、陆建国、李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初字第 122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李玉亭、日照青元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日照万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1122 民初 721 号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宋庆良、莒县庆良畜禽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孙振升、孙瑞雪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 2016 年 10月 18 日上午9:00 在本院城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魏延传:本院受理原告张秀东诉被告魏延传、杨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 107416 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 30 日。并定于并定于 2016年10月 17 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刘宪庆、李晓东、巨野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申峰、王华英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巨民初字 14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巨野县人民法院
张乃月、张乃相:本院受理原告肖翠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4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巨野县人民法院
高建卫:本院受理原告姚云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聊东民初字第 1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凤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支行与林慧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需要对被执行人林慧鑫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金地街 9 号楼 1 单元501 室予以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威海市文登区金地街9 号楼 1 单元 501 室。二、变卖价格。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43480 元。三、变卖方式:现状变卖,产权转移过程中的税费以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负担,变卖中的成交价全部为本院实际收取的价款。四、应买申请登记方式:有意应买者可持变卖公告及身份证明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到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技术室报名,并交纳保证金 2 万元。在报名期内,如仅有一人缴纳保证金,即成交;如 2 人以上缴纳保证金,再进行竞买(竞买期间不再接受其他报名);如无人缴纳保证金,此后公告期内愿意应买卖的先到先买卖(以变卖款到账为准);前一位应买人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价款的,后一顺位应买人顺位递升。五、变卖时间及地点:变卖会定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上午 9 时在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进行。六、变卖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60日内无人应买,变卖终止。联系电话:0631-8476721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遗 失 声 明
张和所持身份证( 2006 年签发)不慎丢失,身份证号码:370831196603016650,声明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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