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辽东上诉常建伟与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丙智、王凤彬、王风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王风仁、王凤彬、王丙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山东菏泽鑫春车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合议庭裁定评估本院诉讼保全的你公司的设备及现有电动车半成品材料、原材料(详见查封清单),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和春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1722 技字 56 号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三楼拍卖厅选择专业机构,逾期不到不影响专业机构的选择和对外委托的效力,直致评估、拍卖结束其他事项不再另行通知。
单县人民法院
崔力军、王旭光:本院受理原告刘金满诉被告崔力军、王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 114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刘丽:本院受理原告祝建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青民初字第 123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徐宝营:本院受理原告李虎诉你及被告王庆胤、李勇、蔡廷一、青州市万里行润滑油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青州市新自然能源有限公司、青州市九州泡塑制品有限公司、郄传利、巩凤光: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青法商初字第 100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商克柱、孙晓红: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孙春玲与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寒执字第 6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和潍坊奎文区新城街道南胡住东村 5 号楼2-501 房产;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胜利东街以南、潍县中路以西华都公寓 1-802 房产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及选择专业机构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本院将院将按有关法律规定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 9:00至评估现场进行勘验评估,不再另行通知。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伟生、郭友祥、郭美霞:本院受理郭延民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寒滨商初字第2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伟生、郭友祥、潍坊旺海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郭延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寒滨民初字第 6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伟生:本院受理郭延民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寒滨商初字第 3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朱海滨:本院受理王世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寒滨民初字第 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曹云强、贾红霞:本院受理单春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寒滨民初字第 24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茵:本院受理王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刘晓丽:本院受理李荣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孙振鹏:本院受理王园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季祥美、刘国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诉季祥美、刘国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山东布莱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李永、王继伟、齐全胜、宋春莲: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布莱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李永、王继伟、齐全胜、宋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孙万峰、刘明芹:本院执行的逄增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5执 104号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 3 日内,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节假日顺延)。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同时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由评估机构对孙万峰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东关社区鞋厂宿舍健康路(南)153 号 3排 2 号房屋(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0058650 号)进行评估,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为 2016年5月5日上午 8 时 30 分,地点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并定于 2016年 5 月 13 日上午 10 时对现场进行勘验。2016年6月 14 日前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2016 年6月 25 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如无异议,限你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对此财产进行拍卖。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85执 104 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并定于2016 年6 月29 日上午 9 时30 分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拍卖机构,2016 年7 月6 日前到高密市人民法院领取拍卖机构确认书及拍卖通知书,定于 2016年 8 月 8 日上午 10时在高密市人民法院拍卖庭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如流拍本院将对房屋降价第二次公开拍卖,第二次拍卖时间为 2016 年9月8 日进行,如流拍本院将对房屋二次降价第三次公开拍卖,第三次拍卖时间为 2016年10月8日。
高密市人民法院
贺伟东、张萍:本院执行的逄增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5执108 号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 日内,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节假日顺延)。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同时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由评估机构对贺伟东名下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振兴街(西)1109 号房屋(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 0002055号)进行评估,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为 2016年 5月 5 日上午8 时30 分,地点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并定于2016年5月 13 日上午 10 时对现场进行勘验。2016 年6月 14日前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 2016年6月 25 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如无异议,限你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对此财产进行拍卖。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85执 108 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并定于 2016 年6月 29 日上午 9 时30 分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拍卖机构,2016年 7月 6 日前到高密市人民法院领取拍卖机构确认书及拍卖通知书,定于2016 年8 月8 日上午10 时在高密市人民法院拍卖庭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如流拍本院将对房屋降价第二次公开拍卖,第二次拍卖时间为 2016年9月8日进行,如流拍本院将对房屋二次降价第三次公开拍卖,第三次拍卖时间为 2016年 10月 8日。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杨彦宗:再审申请人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彦宗、刘杰生、吴泉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潍民终字第 144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4年7月 16 日,本院作出(2014)潍民申字第 19 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潍民申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柴洪森、张学花、牟少全、董艳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775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8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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